原標題:舉報四類欺詐騙保行為,最高獎10萬元
近日,省醫保局、省財政廳聯合印發《山東省打擊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根據不同主體,界定了四大類欺詐騙保行為:包括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參保人員、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欺詐騙保,以及其他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為。舉報人對這四類行為進行舉報,最高可獎10萬元。
醫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錢”。近年來我省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嚴厲打擊各類欺詐騙保行為,自2019年到2021年4月底,全省暫停或解除醫藥機構醫保服務協議8791家,行政處罰871家,追回醫保基金累計23.22億元,公開曝光違法違規案例4186例,移送司法機關26家。
為鼓勵舉報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切實保證醫療保障基金安全,2019年,省醫保局會同省財政廳印發了《山東省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試行規範性文件有效期兩年屆滿後,重新制定發文。此次,兩部門新制定的《實施細則》自2021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5日。
《實施細則》主要對欺詐騙保行為進行重新界定。如定點醫藥機構的欺詐騙保行為,主要包括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偽造、變造、隱匿、塗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資訊等有關資料;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行為。參保人員的欺詐騙保行為,包括使用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購藥;通過偽造、變造、隱匿、塗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資訊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個人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實施了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復享受醫療保障待遇;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等行為。
關於獎勵標準,《實施細則》明確,各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可按舉報線索中查實欺詐騙保金額的一定比例,對符合條件的舉報人予以獎勵,最高額度不超過10萬元,舉報獎勵資金,原則上應當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記者 張春曉 實習生 葉專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