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特困人員認定辦法徵求意見 我省擬規定五種情形不能認定為特困人員
特困人員是困難群眾中“最困難、最脆弱的人群”,保障好他們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務,是各級政府兜底保障的重要責任。記者今天(5月12日)從省民政廳獲悉,為進一步提高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可及性,省民政廳起草了《山東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修改意見建議可于2021年5月15日前反饋至省民政廳社會救助處。
根據徵求意見稿,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包括: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對於“無勞動能力”認定,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可: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經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設區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無生活來源”認定依據為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産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産狀況規定。
徵求意見稿明確,如果存在以下5種情況之一的,不能認定為特困人員。5種情況分別是每人平均金融資産超過當地年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基本生活保障標準2倍;擁有機動車輛、船舶、大型農機具的(普通二輪和三輪摩托車、殘疾人用於功能型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除外);通過離婚、贈與等方式放棄或轉讓應得財産份額,或放棄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等經濟利益的;雇傭他人從事經營性活動的;設區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條件的未成年人,可申請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也可申請納入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範圍的,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城鄉不一致的地區,對於擁有承包土地或者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員,一般給予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實施易地扶貧搬遷至城鎮地區的,給予城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分為在家分散供養和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特困人員依法享有自主選擇救助供養形式的權利。
截至今年2月底,我省有特困人員33萬人,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分別達到1038元/人/月、791元/人/月。對分散特困人員做到“願進全進”,全省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集中供養率達到了54%。(記者 齊靜 實習生 陳洵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