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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40%執行案件“執行不能”山東法院提醒:市場交易需謹慎

稿源時間:2018-07-25 15:45:55  文章來源:中國網新山東  作者:闞金劍 責任編輯:高靜
【摘要】25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程樂群通報了山東省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階段性情況,並介紹了有關“執行不能”案件的特點和成因。

  中國網新山東7月25日訊 25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程樂群通報了山東省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階段性情況,並介紹了有關“執行不能”案件的特點和成因,提醒廣大群眾在從事市場交易時一定要樹立和增強風險防範意識,避免出現財物“覆水難收”的嚴重後果。

  程樂群首先通報了山東省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階段性情況,2016年1月至今,全省法院舊存加新收執行案件合計1032577件(其中,舊存36784件,新收995793件),已結案件923500件,執行到位金額1646億元;累計發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106.6萬例,對45.27萬被執行人發佈限制消費令,共限制77.09萬人次購買機票,限制32.63萬人次購買動車、高鐵票;自2017年4月省法院與省公安廳簽訂協作備忘錄以來,截至2018年5月,公安機關共協助搜尋被執行人1467人/次,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288人。

  在基本解決執行難的過程中,出現了一種新的情況,即被執行人確無可供執行財産,經執行法院窮盡執行手段後仍不能執行到位,出現這種情況的案件稱之為“執行不能”案件。“執行不能”案件並不是人民法院執行不力,而是由於被執行人喪失清償能力所致。該結果是債權人應當自行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和社會風險。“執行不能”案件目前約佔全省全部執行案件的40%左右。

  “執行不能”案件的成因大致分為五個方面:第一,風險意識不強。有些債權人未審慎地了解債務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未進行風險評估、不要求提供擔保財産就草率地與之從事交易。第二,礙于情面。有些當事人雙方關係要好、彼此了解,債權人不好意思提出擔保要求,僅僅基於對債務人的信任就與之合作或者出借款項。第三,在利益驅動下,抱有僥倖心理。比較典型的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受害人,這些受害人明知投資風險很大,但是往往心存僥倖,一旦事發,其收回投資款的希望則很渺茫。第四,主張權利不及時。有些債權人不注重對債務人的後續跟蹤管理,債務人已明顯不具備還款能力,債臺高築,甚至人去樓空,但債權人對此卻仍不知曉,導致主張權利時,債務人的財産均已被其他債權人控制。第五,不善於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些債權人知道發生爭議時訴至法院,但卻不懂得運用訴前保全、訴訟保全等措施來減少自己的損失。

  在辦理此類“執行不能”案件時,人民法院一方面進一步規範終本案件的管理,嚴格按照終本規定完善工作程式,充分保障申請執行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杜絕將有財産可供執行的案件納入終本程式,確保終本案件經得起檢驗,同時暢通在發現財産時及時恢復執行的渠道;另一方面,緊緊依靠黨委領導和政府支援,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動完善社會救助體系,並依法落實司法救助制度,對一些交通事故、人身傷害賠償等執行案件中確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而導致生活極度困難的申請執行人實行救濟。

  因為“執行不能”案件具有特殊性,程樂群最後提醒廣大人民群眾,在進行民事活動中,從事市場交易時,一定要樹立和增強風險防範意識、風險自擔意識,在事前充分關注和預判可能導致無法實現債權的各類風險點,慎重決策;要充分運用商業保險、財産擔保等手段提前控制風險;出現風險後,也應及時採取提起訴訟、申請訴訟保全等措施降低風險,減少執行不能出現的可能性,為實現自己的債權築牢基礎。否則,將承擔相應的風險後果。(闞金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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