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推廣經濟發達鎮改革試點經驗,深入推進鄉鎮(街道)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放權減壓破解鄉鎮“有責無權”
將鄉鎮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夠有效承接的部分縣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賦予鄉鎮政府、全面清理上級與鄉鎮(街道)簽訂的各類“責任狀”、推進編制資源向鄉鎮(街道)傾斜……近日,山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推廣經濟發達鎮改革試點經驗深入推進鄉鎮(街道)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全面推進鄉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擴大鄉鎮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理順縣區與鄉鎮關係。
據悉,省編辦已梳理制定了《山東省向經濟發達鎮放權指導目錄》,擬下放權力160項。要求各市根據《指導目錄》,研究確定向經濟發達鎮放權具體目錄。同時,梳理向一般鄉鎮放權事項,由省政府制定鄉鎮政府實施行政執法辦法,明確放權程式和要求。
近年來,我省在20個鎮開展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試點,為創新新型城鎮化行政管理體制提供可借鑒的經驗,其中,將部分縣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賦予鄉鎮是重要探索。此次《意見》提出,將鄉鎮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夠有效承接的部分縣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賦予鄉鎮政府,重點擴大鄉鎮在産業發展、城鎮規劃建設、城鎮管理、安全生産、市場監管、社會治安、民生保障等方面的行政審批、行政處罰及相關行政強制和監督檢查權。把鄉鎮經濟工作重心轉到做好發展規劃、推進産業升級、營造良好營商和人居環境上來,促進錯位發展、城鄉結構調整和農民持續增收。
《意見》強調,要理順縣(市、區)與鄉鎮(街道)關係。全面清理上級與鄉鎮(街道)簽訂的各類“責任狀”,擅自轉移給鄉鎮(街道)的工作任務責任一律取消。今後,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明確規定的外,嚴禁以簽訂“責任狀”、分解下達指標、考核驗收等形式,將縣級部門工作任務責任轉嫁給鄉鎮(街道)承擔。規範針對鄉鎮(街道)的評比達標、示範創建等活動,未經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對鄉鎮(街道)設置“一票否決”事項。
鄉鎮(街道)事業編制人員職級低、職務晉陞遭遇“天花板”等問題,基層反映強烈。對此,《意見》提出,統籌機構編制資源,綜合設置鄉鎮(街道)黨政工作機構和事業單位,實行扁平化管理。鄉鎮(街道)綜合設置事業單位4-5個,主要負責人可按副科級配備。“這樣可打通行政與事業編制人員交流通道,也為拓寬鄉鎮(街道)領導幹部選拔範圍提供了有利條件。”省編辦有關負責人表示。
根據十九大提出的“統籌使用各類編制資源”要求,《意見》還明確,推進編制資源向鄉鎮(街道)傾斜,要求各市重新核定鄉鎮(街道)編制,滿足基層工作需要。同時,為適應鄉鎮(街道)一人多崗、一崗多能的實際,《意見》提出,實行編制分類管理、人員合理調配,賦予鄉鎮(街道)更加靈活的用人自主權。
此外,為解決鄉鎮工作人員流動空間小、待遇低、工作壓力大等問題,《意見》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鄉鎮幹部經濟待遇一般高於縣級機關同職級幹部、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可以提高到20%、妥善解決鄉鎮幹部公務出行和餐飲住宿問題、建立容錯糾錯機制等。
據了解,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下一步我省將再選擇8至10個經濟發達鎮開展改革,實行一鎮一策,用3年左右時間建成特色鮮明、産城融合、充滿魅力的新型城鎮。最大限度地賦予經濟發達鎮縣級管理許可權,整合行政資源,綜合設置綜合行政執法局、政務服務局等機構。除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行使的權力事項外,對經濟發達鎮需要的各類事項,原則上依法下放經濟發達鎮政府。(張春曉 通訊員 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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