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進一步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2017-11-10 11:00:05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首次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實施作出全面、具體規定,進一步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堅決預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

  原標題:國辦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首次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實施作出全面、具體規定,進一步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堅決預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

  《辦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産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等。同時,《辦法》細化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消防安全專屬職責。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行業安全生産法規政策、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內容,依法督促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等。同時,《辦法》細化了公安、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13個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以及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資訊化等25個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的消防安全職責。

初審編輯 楊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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