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多地推獨生子女護理假:有省份規定每年不少於15天
本月,黑龍江明確了本省的“獨生子女護理假”天數。至此,全國至少已經有6省份正式出臺了此類政策,多數省份規定,獨生子女每年最多可享受的“護理假”天數在10到20天不等。
與此同時,多地還將督促子女常回家看看、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拒絕子女“啃老”等在政策法規中體現。
多地出臺“獨生子女護理假”
6省份明確獨生子女護理假
本月中旬,黑龍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黑龍江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其中規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子女所在單位應當給予其陪護假。獨生子女的陪護假每年累計20日,非獨生子女的陪護假每年累計10日。
除了黑龍江,據不完全統計,此前,包括河南、福建、廣西、海南、湖北等多省份已經明確獨生子女護理假的天數。
這其中,去年新修改的《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獨生子女護理假”為每年累計不超過20天。今年3月起實施的《福建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中明確,“獨生子女護理假”為每年累計不超過10天。
此外,《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中提出,獨生子女父母年滿60周歲的,患病住院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15天的護理假。
在海南,《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若干規定》明確,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家庭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援其子女進行護理照料,並給予每年累計不超過15天的護理時間。
不久前修訂通過的《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則規定,對贍養人、扶養人照顧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便利,並給予每年累計不少於10天的護理時間;對獨生子女照顧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護理時間應當累計不少於15天。
此外,重慶、雲南等地也在醞釀獨生子女護理假政策。
例如,近期對外公佈的《雲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中提出,獨生子女的父母年滿60周歲,患病住院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援其子女護理照料,並給予每年累計不超過15天的護理時間,護理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重慶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此前提出,獨生子女護理住院父母每年最高可享10天“護理假”,而在其三審稿中將給予護理假的條件規定為“患病住院治療期間需要二級以上護理的情形”。
資料圖 陳超 攝
多省份強調“護理假”期間工資待遇不變
記者注意到,在各地出臺的政策中,大部分都強調獨生子女在享受護理假期間,其工資待遇不變。
例如,河南規定,獨生子女享受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廣西明確,獨生子女護理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其用人單位不得扣減;黑龍江規定,無論是獨生子女還是非獨生子女,陪護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為了防止政策變為“紙上福利”,一些地方政府也有相應的具體措施為政策落實護航。
例如,福建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獨生子女護理期間享有工資福利,人社或有關部門將責令限期給付。情形嚴重的單位將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在招投標、市場準入、融資授信等方面都會受到約束,單位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在評先評優、職稱評定等方面也會受到影響。
海南省老齡辦相關負責人此前也曾對媒體強調,“獨生子女護理假”有法律依據,符合規定的人群有權依法申請。在制定該政策時,民政部門也徵求了人社部門的意見。一旦獨生子女在父母因病住院申請該假遭到用人單位拒絕時,可以依法申請人社及勞動部門介入協調。
資料圖 中新社記者 張暢 攝
單位有權督促員工“常回家看看”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明確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記者梳理各地的法規條例也發現,除了出台獨生子女護理假,多地也都把“常回家看看”納入子女義務,並提出了相應的督促措施。
《福建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中第十五條規定,對入住養老機構或者與其分開居住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經常探望;對較長時間未探望老年人的,贍養人所在的工作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養老機構應當督促其探望。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中則提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通過電話、網路、書信等方式問候老年人。
對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家庭成員應當經常探望;對較長時間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員,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者養老機構可以提出建議,督促其前往探望。
《雲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提出,養老機構有權要求贍養人或者家庭成員前往看望,對連續3個月以上未看望老年人的,養老機構可以向贍養人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提出督促其前往看望的建議。收到建議的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督促其前往看望。
資料圖 中新社發 張馳 攝
“黃昏戀”受保護 老年人有權對“啃老”説不!
記者發現,在不少地方政府出臺的法規條例中,都提出了對老年人的個人財産及婚姻自由的保護。
例如,《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中提出,老年人的個人財産、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
該《辦法》強調,贍養人、扶養人或者其他親屬不得竊取、騙取、剋扣或者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産;不得侵佔老年人所有的房屋,不得擅自改變産權關係;不得因老年人處分財産而拒絕履行贍養、扶養義務。
此外,贍養人、扶養人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因老年人離婚、再婚而索取、隱匿老年人的財産及有關證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權利。
《福建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中也強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因老年人離婚、再婚而索取、隱匿老年人的財産、有關證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權利。
除此之外,該《條例》明確,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違背老年人意願,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以無業或者其他理由,騙取、剋扣或者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初審編輯 楊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