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發佈去年消費投訴十大典型案例 大型商超家電和傢具投訴案上榜

稿源時間:2017-03-14 15:58:51  文章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曉敏wangxiaomin
【摘要】3月14日,濟南市召開紀念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暨消費維權發佈會。會上濟南市消協發佈了2016消費投訴十大典型案例 ,濟南部分大型商超因所售産品出現品質問題被投訴。十大典型案例如下:

  3月14日,濟南市召開紀念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暨消費維權發佈會。會上濟南市消協發佈了2016消費投訴十大典型案例 ,濟南部分大型商超因所售産品出現品質問題被投訴。十大典型案例如下:

  一、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一)商品自行開箱,損壞責任難分辨

  2016年4月,消費者韓先生在濟南某電器商場購買了價值4999元的某品牌電視機。商場配送員送貨到府後,消費者沒有驗貨就予以簽收,並在不知“需要售後工作人員到場後才能開箱驗貨並安裝”的情況下自行開箱,導致商品破損原因無法鑒定。根據《消法》第八條第二款:“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産地、生産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産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説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之規定,經過消協工作人員多次調解,經銷商同意收取相應費用,為消費者更換一台同型號同規格的新機。

  (二)電飯煲故障燒壞櫥櫃,超市照價賠償

  2015年12月,消費者在某超市購買價值360元某品牌電飯煲。2016年4月,消費者在煮飯過程中電飯煲突然冒出火花和煙霧,經斷電處理後查看,發現放置電飯煲的櫥櫃面板被燒壞,於是消費者要求經銷商進行賠償。經消費者協會調解,根據《消法》第四十條第二款:“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産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産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産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産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産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之規定,經銷商最終為消費者更換一台新電飯煲並賠償損失500元。

  (三)購物摔傷引爭議,消費者依法獲賠償

  2016年4月,消費者許女士在某超市購物時,因超市地面不平,導致其摔傷並造成右臂多處挫傷,許女士到醫院檢查後,發現胳膊有骨折現象,遂休息了半年。事後雙方對醫藥費及交通費沒有異議,但超市方認為許女士要求的誤工費太高,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於是許女士到消協進行投訴。許女士認為,摔傷後休息的半年有醫院的證明及單位的扣款證明,超市方理應全額賠償。根據《消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經消協工作人員調解,由超市方賠償許女士醫藥費、交通費及誤工費共計11000元。

  (四)購車強制買保險,消協調解維權益

  2016年5月,消費者穆女士在車展上看中了一款轎車,之後去該4S店交錢提車時,被工作人員告知必須購買5000多元的保險,否則不能提車。穆女士認為4S店的這種行為屬於強制消費,遂向消費者協會投訴。經消協工作人員調解,根據《消法》第九條第二款:“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産地、生産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産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説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之規定,該4S店向穆女士道歉,並不再強制其購買保險,穆女士最終順利辦理了購車手續。

  (五)定制傢具尺寸錯,商家最終退貨款

  2016年6月,消費者公女士在某裝飾材料公司定制傢具,花費4600元,並簽訂合同。安裝時發現傢具尺寸不符,商家承認錯誤,但只接受修改傢具尺寸,拒絕退貨。消費者對此不滿,遂請求消費者協會協調處理。經消費者協會調解,根據《消法》五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産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之規定,商家最終同意退貨退款。

  (六)定制木門假冒品牌,消費者投訴終獲賠償

  2016年7月,王女士在某家居商場訂購某品牌室內木門,經銷商送貨安裝時,消費者發現木門做工品質差,懷疑假冒偽劣商品,遂向該品牌廠家落實,經核實發現經銷商所送木門並非該廠家生産。於是,消費者來到消協辦公室尋求幫助,經工作人員協調,根據《消法》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之規定,最終經銷商給予消費者退一賠三的賠償。

  (七)擅自增加收費項目,侵犯消費者公平交易權

  2016年8月,消費者張女士在某旅行社報團參加高鐵草原五日純玩遊。旅遊途中,導遊在未徵求遊客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增加兩項收費遊玩項目,聲稱如不同意,將拒絕繼續下面的行程。無奈下,張女士補交費用。行程結束後,張女士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反映,根據《消法》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品質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之規定,旅行社退還張女士加收費用。

  (八)購車不給合格證,消協幫助拿到手

  2016年10月,車女士在某汽車貿易公司訂購東風雪鐵龍汽車並繳納全款,在提車領取合格證時,工作人員無法當即提供合格證。經消協落實調解,商家確實未及時將合格證交付給消費者。根據《消法》第八條第二款:“?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産地、生産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産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説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之規定,最終,商家及時將合格證交付給消費者,消費者表示感謝。

  (九)未經同意做廣告,侵權行為需賠償

  2016年11月,張女士獲悉某小區一婚紗攝影店門口新設的廣告牌採用照片非常像她。到現場核實,照片確實是其在該婚紗店拍攝的。但自己並沒有授權該商家使用自己的照片做廣告,而且也沒有收到該商家的通知。張女士要求撤回自己的照片,並要求商家就侵犯自己肖像權一事作出相應的賠償,但商家拒絕賠償。張女士請求消費者協會協調,根據《消法》第五十條:“?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資訊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之規定,經工作人員調解,商家立即撤回該照片,並向張女士支付賠償金2000元。

  (十)“衣物幹洗”實“水洗”,消費欺詐應賠償

  2016年12月,劉女士將毛呢大衣送到某幹洗店進行幹洗,半個月後取衣服時,發現衣服有縮水現象,且版型有些變形,無法繼續穿著。經服裝專賣店仔細查看衣物後告訴劉女士,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沒有按照洗滌標誌進行幹洗,而是水洗造成的,劉女士要求該幹洗店進行賠償。經過消協工作人員調查了解,該幹洗店確實存在水洗衣物的情況,根據《消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之規定,最終該幹洗店向劉女士支付賠償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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