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價局、省經信委日前發佈《關於居民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在全省範圍內施行居民生活用電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通知規定,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直接抄表、收費到戶的城鄉居民用戶,即“一戶一表”用戶實施居民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峰段8:00至22:00,谷段22:00至次日8:00。在現行階梯電價標準上,峰段每千瓦時加價0.03元(含稅,下同),谷段電價降低0.17元。即第一檔峰段電價為0.5769元、谷段電價為0.3769元,第二、三檔峰、谷電價分別在第一檔峰、谷電價基礎上加價0.05元、0.3元。
其中採暖期(每年11月至次年3月,為便於操作,按照電網企業12月至次年4月抄見電量執行),峰段由14個小時減少至12個小時,調整為8:00至20:00;谷段由10個小時增加至12個小時,調整為20:00至次日8:00。谷段電價降低0.2元。即第一檔峰段電價為0.5769元、谷段電價為0.3469元,第二、三檔峰、谷電價加價標準不變。
居民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由居民用戶自願選擇,並由電網企業免費更換峰谷電能表。不選擇執行的用戶仍按原方式計價,選擇執行的用戶則要以年度為週期,一年內不能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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