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拿到派兵海外的“路條”

馬 俊 威

    10月末,日本參議院全體會議以多數票通過了《恐怖對策特別措施法》、《自衛隊法修正案》、《海上保安廳法修正案》三項法案後,日本將於年內首次在戰時派遣自衛隊遠赴印度洋等地配合美軍執行軍事任務,這將使日本憲法和現行安全保障政策面臨重大調整。

    自衛隊派往海外的大門洞開

    “911事件”後, 日本發表了政府基本方針和7項措施,明確表示要動用自衛隊,以“看得見”的貢獻對美的反恐行動進行支援。並將反恐怖視為本國的安全問題加以認識。小泉訪美表明瞭全面支援美國的姿態後,在國內開始緊鑼密鼓地制定新法和修改自衛隊法等法律,由於得到聯合執政的公明黨和在野的民主黨的裏應外合,僅用了短短20天的時間就完成了《恐怖對策特別措施法》從制定到通過的全過程。該法案通過後,自衛隊將首次在戰時被派往海外執行軍事任務,包括向美軍提供武器彈藥(除陸上之外)、燃料補給、醫療、通訊等“後方支援”;對自衛隊的活動範圍為做地理上的界定,實際上等於擴大到所有的國際公海、天空以及當事方同意的第三國領土;自衛隊使用武器的限制大幅度放寬,由小型的防身武器擴大到可先發制人的遠距離阻擊步槍、火箭筒甚至迫擊炮等;派遣自衛隊無需事前經國會批准,事後20天內報請國會承認即可;該法有效期暫定2年,必要時可以延長。

    《自衛隊法修正案》允許自衛隊進行治安出動,保護駐日美軍設施。《海上保安廳法修正案》允許對可疑船隻警告射擊,必要時可對船體發動攻擊。小泉內閣制定了派遣自衛隊的具體時間表:(1)立即與美國磋商制定“基本計劃”;(2) 11月上旬派出政府、執政黨聯合先遣團和收集情報的自衛隊艦艇。(3) 11月中旬內閣會議最終決定派遣自衛隊和基本計劃。(4) 11月下旬自衛隊的“宙斯盾”驅逐艦和P-3C反潛巡邏機等受命出海。屆時,美副國務卿阿米蒂奇“希望在此次行動中看到日本的國旗”的願望將成為現實。

    日本憲法實際上已被架空

    日本憲法第9條“不保持戰力,不行使武力”的規定,對日本戰後走和平發展道路起到至關重要作用。冷戰後日本國內民族主義思潮抬頭,自民黨右翼勢力逐漸佔據政治主導地位,公明黨、社民黨等革新政黨因參與聯合政權其“護憲色彩”大為淡化,政策上出現明顯右擺的傾向。鑒此,日本開始借國際社會需要和美國壓力之名,大行政治大國戰略之實,公開向憲法禁區挑戰。相繼出臺了讓自衛隊參加聯合國維和活動的“PKO法案”、將日美安保防禦範圍擴大到台灣海峽等地的“周邊事態法”、 把侵略戰爭代表性産物“日之丸、君之代”合法化的“國旗國歌法”等,加速了日本憲法“空洞化”、“邊緣化”的趨勢。“911事件”後,小泉內閣為“借船出海”加大解釋和虛化憲法的力度,竟然以“常識判斷”填補憲法未能細化的盲區,以新法的形式為自衛隊無邊際地擴大活動地區、參與運輸武器彈藥、攜帶進攻型武器等提供法律依據。反恐怖法等3法案通過後,日本憲法實際上被架空,“專守防衛”等條文已形同虛設,而被憲法所禁止的“集體自衛權”則在變相實施。

    朝自主方向調整安保政策

    近年來,日本為加快政治大國的步伐,通過修訂日美防衛合作新指針、出臺“周邊事態法”等對其安全保障政策作出較大調整,將日美同盟中的“共同敵人”改為“共有的價值觀”,為了國家利益的最大化,開始實施由“同盟戰略”向“自主戰略”的轉變,今後可能出現以日美安保體制補充日本防衛力量的換位局面。“911事件”後,日本認識到量的調整遠不能滿足其安全戰略的需要,反恐怖法作為“時限立法”造成自衛隊出國參與戰事的既成事實之後,其以憲法為坐標的安全保障政策勢必做出跟進性質的調整。其中行使“集體自衛權”將作為無法回避的課題將被提上政治日程。小泉首相對此態度十分積極,可能借助較為有利的國內外形勢使其合法化,以平息國內各界中的反對意見。其主要做法有三:(1)改變內閣法制局對集體自衛權的解釋;(2)新設安保基本法承認集體自衛權;(3)直接修憲引進集體自衛權。日本急於調整安全戰略的根本原因在於其國家利益的全球化,為徹底擺脫“戰後”陰影,成為與大國平起平坐的“普通國家”,將拓寬戰略支撐點,進一步增加軍事因素在其安保政策中比重。日本不僅擁有世界上強大反潛作戰能力和亞洲最強海空作戰能力,還積極與美國聯合研發戰區導彈防禦系統,其提升自衛隊規格、加強攻擊能力等新軍事動向已經引起廣泛關注。

    

    (作者為現代國際關係研究所研究員)

    

    中國網200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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