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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權:倫理與法律的紐帶 林喆  
 

婚姻家庭權是指基於婚姻關係、血緣關係、收養關係或其他親緣關係而發生在親屬間的權利,包括婚姻權和家庭權。婚姻權主要指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一般指異性結婚自由,在承認同性戀和同性婚的法律制度中,它還包括同性結婚自由)、不結婚自由、離婚自由、復婚自由、再婚自由,它們一般被歸於自由權;家庭權主要指家庭中的權利,包括生育權、夫婦家庭地位平等權、互相扶養權、使用姓名權、繼承權、收養權、財産共有權、損害賠償權、參加生産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等。我國憲法第49條和婚姻法第2—5、11—48條對此作出了規定。

與其他權利相比較,婚姻家庭權的最大特點是它的生理學和生物學基礎。人的類的自然性(兩性的差異、性的本能、種的繁衍需求和個性的張揚),以及個體在爭奪性資源上彼此之間,個體發展與社會可供其發展的有限資源之間所發生的衝突,決定了社會對個體自然行為干預的必然性。社會保障婚姻家庭權在本質上是人的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互相妥協的結果——它表明,一方面人的自然性的施展必須嚴格遵守群或社會生存和發展的遊戲規則,否則便會對群或社會利益造成損傷;另一方面人的社會性的體現又必須符合人的自然本性的發展規律,不然便可能窒息人的創造力,難以贏得個體積極的合作態度,及阻礙種群的發展。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家庭是兩性和血緣關係的社會形式及最重要的社會關係之一,具有凝聚和整合社會的功能。婚姻家庭關係中充滿著親情,從嚴格的意義上説,親情與愛情一樣,也不是一種權利和義務,而只是一種情感活動,法律無力保障夫妻雙方始終如一地忠實于對方,以及家庭成員彼此一生善待,事實上法律對婚姻家庭保護的理由在於,作為社會原子單位的家庭,其穩定的狀態關係到整個社會的穩定和發展。所以法律給感情確已破裂的夫妻以離婚的自由,對已解體的家庭施以種種補救措施。現代婚姻制度對於婚姻自主的強調、婚齡的限定、親子關係的認定、財産權和繼承權的確定,以及對近親結婚、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和婚內強姦行為的否定或禁止,及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隨哺乳母親撫養原則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探視權的確定,我國婚姻法對計劃生育原則的規定等,無一不體現出社會對於人的自然性的尊重和人的自然性對於社會利益的屈服,它們限定了婚姻家庭關係中個體自由的範圍,反映出人的自然性與社會性的協調所能達到的限度。

婚姻家庭關係首先是一種人身關係,其次它才是與人身關係相聯繫的財産關係。這一特點決定了它既是一種倫理關係,也是一種法律關係。倫理關係和法律關係的雙重性決定了與之相關的權利在享有或實現上的複雜性。就倫理關係而言,婚姻家庭權發生在有親屬關係的人與人之間,親情在成為家庭成員各種利益實現的潤滑劑的同時,又往往可能成為個體權利行使的最大阻力;就法律關係來講,婚姻家庭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它否定了等級差異在家庭中存在的正當性,它以對家庭成員行為的約束、規範和保護,取代了傳統社會中倫理規範在家庭生活中的絕對統治地位,表明瞭法律對於家庭內部行為的滲透。在這一權利受到侵害時,邏輯上法律考慮的是權利的普遍性而不是親情,但是在實踐中法律的無情並非絕對,嚴厲懲治的規則在一定條件下,仍給侵權者悔悟與權利受侵者諒解間的親情交融留下了充裕的空間。如此,婚姻家庭權便既是維繫親情的權利,也是連接倫理與法律的紐帶。

從某種意義上講,婚姻家庭關係的歷史演變始終與女性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變化緊密地聯繫在一起,婚姻家庭權內容的擴展與權利在家庭成員中平等分配的狀況成正向發展。各國憲法法律對權利享有不分性別的規定,使女性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逐漸提高,並帶動了對婚姻自由和家庭中夫妻、父母、子女之間平等權利的普遍確定,以及對弱勢方權利受法律特殊保護的特別強調。二戰後出臺的一系列國際性法律文件,如《婦女政治權利公約》(1952)、《關於婚姻的同意、結婚最低年齡及婚姻登記的公約》(1962)、《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66)和《消除對婦女歧視宣言》(1967)等,都有著類似的規定或貫穿著類似的精神。

這些規定和精神滲透在各國憲法和婚姻法中,它們構成了現代民主制國家婚姻家庭權理論和實踐的基本原則:(1)一夫一妻原則,(2)婚姻自由原則,(3)男女平等原則,(4)特別保護婦女、兒童、老人合法權益原則,(5)家庭成員互助原則,(6)離婚損害賠償原則。

在我國,將中國人的婚姻帶入現代社會的法律是新中國的第一部法律,即1950年4 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5 月1 日頒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它在當時對於廢除包辦婚姻、買賣婚姻,提倡自由結合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半個世紀以來,我國婚姻法的立法重點逐漸從最初改革婚姻家庭制度和關注“自由結合”,轉到全面調整、發展婚姻家庭和關注“婚姻和諧”上來,新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九屆二十一次會議修訂)內容的擴張便是對這一變化的真實寫照。

公民的基本權利(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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