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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政權:民主政治的基礎 林喆  
 

參政權是指公民依法參與國家生活的自由度。這裡的“國家生活”主要是指政治生活,由此參政權一般被稱為政治權利和政治自由,它主要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取得賠償權、民主管理企業組織權等。在論及參政權時,一般也將自由權中的某些內容(如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等)列入。這些權利和自由統稱為參政權,有時也被稱作民主權,我國憲法第16、34、35、41條對它們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參政權概念包含三層含義:(1)公民有依法享受國家生活的權利;(2)公民有依法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3)公民有依法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活動的權利。

參政權的入憲是近現代政治文明發展的結果,其理論基石有二:一是人民主權論,二是公民自治理念。

人民主權論最早由十八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提出。盧梭認為,國家由處於自然狀態下彼此平等的人們交付出自己的自由和訂立社會公約而産生,社會公約賦予主權者統治臣民的權力,但是規定他的行為決不能超出公共利益的界限。主權在民,人民是真正的主權者。由於主權是不能被代表的,它在本質上由公意構成,則意志是絕不能被代表的,因此,凡是不曾為人民所親自批准的法律都是無效的。盧梭主張通過直接民主選舉的方式産生公意,認為按期舉行合法集會,使人民成為主權者共同體,實現在任何時候都不能被剝奪的公民投票權,對於維護主權權威具有重要意義,這樣才能保證人民作為最高權力者的社會地位。一旦人民的意志被執政者踐踏,人民就可以用革命的手段推翻之。

盧梭的這一思想成為資産階級反封建專製革命的重要理論武器,並在革命勝利之後被寫入憲法中。如,《美國獨立宣言》(1776)指出:為了保障人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所以才在人們中間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係得自被統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種形式的政府變成是損害這些目的的,那末,人民就有權利來改變它或廢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當一個政府惡貫滿盈、倒行逆施、一貫地奉行著那一個目標,顯然是企圖把人民抑壓在絕對專制主義的淫威之下時,人民就有這種權利,人民就有這種義務,來推翻那樣的政府,而為他們未來的安全設立新的保障。” 《法國人權宣言》(1789)稱:“國民是一切主權之源;任何個人或任何集團都不具有任何不是明確地從國民方面取得的權力。”聯合國大會1948年12月10日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也明確指出:“一、人人有權直接或以自由選舉之代表參加其本國政府。二、人人有以平等機會參加其本國公務之權。三、人民意志應為政府權力之基礎,人民意志應以定期且真實之選舉表現之,其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並當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之自由投票程式為之。”(第21條)

在中國,人民主權論最早進入憲法性文件是辛亥革命勝利後産生的具有資産階級性質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1912)。這是一部參照西方憲法,具有資産階級性質的憲法。它宣稱:“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第2條)其第二章以相當於全文五分之一的篇幅規定了人民的各項民主權利和義務,就其所規定的權利而言,可稱是中國人的第一部權利大典。其中第6條第四款,第7、8、10-12條規定了人民的言論、著作、刊行、集會、結社自由,以及請願權、陳訴權、檢舉權、應任官考試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政治自由和權利。然而,舊中國統治集團的階級利益決定了其權利立法的虛假性,廣大勞動群眾事實上根本不可能通過如此的權利立法形式來實現自身的政治權利,所以,它只能成為一份難以兌現的欠單。

土地革命戰爭時期,我蘇區頒布了具有中國新民主主義性質的憲法性文件《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1934),第一次強調了中國工農勞動大眾在政治上的主人地位。它指出:“中華蘇維埃所建設的,是工人和農民的民主專政國家。蘇維埃政權是屬於工人、農民、紅色戰士及一切勞苦民眾的。在蘇維埃政權下,所有工人、農民、紅色戰士及一切勞苦民眾都有權選派代表掌握政權的管理。”這一思想在新中國建立後被寫入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成文憲法中。五四憲法第1、2條分別規定了國家的性質(即“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及國家權力的來源和歸屬(即“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並在第86、87、96、97確定了公民的參政權,這便從憲法上公開確定了中國公民依法平等參與國家生活的基本權利。

人民主權論的憲法化,為公民享受、參與和監督國家生活的政治權利和政治自由提供了充足的理由和法的依據。人民主權論包含著人民當家作主的思想,並能合乎邏輯地推導出人民自我管理的公民自治理念,公民參與國家生活體現出公民自治的理念和精神。現代社會中的“自治”是在法律保護下的自治,作為法治的基礎之一,它與以往社會中的“人治”和“他治”相區別,它的實踐促使國家權力退出其不應當干預的社會領域。

公民自治理念與權力機關的立法和政府決策必須代表民意或反映公意的憲政要求緊密地聯繫在一起。在我國,公民自治理念的實踐主要有三種表現形式:一是代議制,即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形式來體現廣大勞動人民的根本意志,公民通過自己依法選舉出的代表組成的國家機關來表達自己的意願,達到間接管理國家的目的。由於人民代表大會是最能代表公意的地方,這使得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成為公民參與國家生活所享有的政治權利中的首要權利。二是基層民主自治,即在基層社會生活中發展人民的直接民主,社區中的居民委員會、鄉村中的村民委員會,以及集體經濟組織中的職代會等都是這些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表現形式;三是公共空間的意見交換,即公民在社會公共領域通過報刊、雜誌、電視、網路等媒體表達和交換意見,形成普遍的民意參與和影響國家生活。

享有參政權既是公民以主人的資格對國家事務政治參與的前提,也是一個國家民主政治的基礎,民主政治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使公民的參政權由法定形式轉為現實。

在參政權中,信訪權是一種較為特殊的政治權利。

信訪權是公民以信訪的方式向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主要是領導人)反映問題,提出要求和建議,進行申訴、控告和檢舉,促使有關部門處理或解決並給予答覆的權利。從嚴格的意義上講,它是由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所延伸出的一種權利,是對維權渠道堵塞的一種補救措施。一般認為,我國憲法第41條第一、二款和第27條第二款的規定為信訪權的憲法淵源,即“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援,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長期以來,民眾直接憑藉信訪制度來獲得和實現其信訪權,已成為中國民主政治的重要特色之一。信訪制度在緩解社會衝突、抑制權力腐敗、實現群眾監督和匯集社會資訊方面具有獨特的政治功能。在許多時候,它成為公民實現其自身基本權利(尤其是參政權)的重要途徑和方式。

由於信訪制度是在司法制度之外再同時建立一種與之並行的糾紛解決機制,這就為民眾排斥對司法制度的利用,賦予行政以準司法權及干預司法活動提供了某種可能,並強化了民眾對行政權力和“清官”的崇尚。這樣,信訪制度在彌補現有法制體系缺陷的同時,又以法律至上地位的一定損傷為代價, 因此它對於現代法治秩序的形成具有某種負面影響。隨著現代法治的進程,信訪制度作為一種國家政治制度,被全面納入法制的軌道,與司法制度相融合,成為其重要的補充,已成為一種可以預見的發展趨勢。

公民的基本權利(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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