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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和諧社會需要法律支撐
中國網 | 時間:2005 年10 月8 日 | 文章來源:光明日報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各個方面的配合。其中,法律的支撐——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平衡各社會主體的利益關係、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對和諧社會的構建具有基礎性的意義。

秩序是法律價值的核心,又是和諧社會最本質的內涵,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完善立法及其體系,嚴格法律實施,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

秩序是構成人類理想的要素,同時也是人類社會活動的基本目標,法律在建立和維護秩序的過程中成為秩序的象徵。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在社會中承載著關係的穩定性、進程的連續性、行為的規則性,以及財産和心理的安全性等功能。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內涵,就是實現法律所追求的社會秩序,就是要形成民主法治、安定有序、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狀態,並且這種狀態要以一種過程的形式持續存在。這是和諧社會之要義和基本特徵。法律是社會兩大調控系統之一,在調控社會關係、實現社會和諧方面,是其他任何方法和手段都不可能取代的。法律作為消除無序狀態或預防無序狀態的首要的、經常起作用的手段,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具有基礎性意義。因此,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法律的支撐。

發揮法律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最基本的方面是要維護和保障人權,平衡各類社會主體的利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第一、依法保障人權是實現以人為本、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完善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的根本途徑。尊重和保障人權是人類文明的標誌,也是一切進步的法的基本特徵。一般意義上的人權是人的價值的社會承認,是人區別於動物的觀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標準。法律意義上的人權,是指那些關於人的先天既有和後天能夠實現的價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認。新中國成立以來人權一直以公民的基本權利為其表現形式,2004年修憲將保障人權直接寫進了憲法,對我國和諧社會的構建具有重要意義。

人權的本質屬性表現為利益,包括物質形態和精神形態的利益。人權所體現的利益具有道德性,符合道德的一般標準,即既是利己的,又是無害於人的。維護和保障人權能從根本上協調人與人的利益關係,充分尊重人的利益和要求,有利於人的自由而全面的發展;人權有建立秩序和消除暴力的功能,創造和諧而不是衝突是人權的內在要求。人權創造的和諧,在政治上表現為民主,法律上表現為法治。而民主法治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最高表現。只有依法保障人權,才能實現社會主義的民主法治。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過程中,保障人權根本上在於保障人民——國家權力所有者的地位,保證國家制定的法律、政策能夠充分體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社會生活中具體表現為要尊重並維護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社會知情權、社會參與權、民主監督權以及社會經濟和文化權利,協調人與人的利益關係,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因素;還要運用法律將人權保障定型化,保證整個社會的運轉服從於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徹底消除特權,做到法律高於人情、高於權力,真正用法律保障人權,協調人與人的關係,維護社會和諧。為此,必須從憲政保障、立法、行政保護、司法救濟諸方面下大工夫維護人權。

第二、運用法律協調各社會主體的利益關係,有利於建立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基礎上的充滿活力的和諧社會。利益作為基於現實條件下的客觀需要,對法律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也即利益制約影響法律;而法律一旦形成則對利益具有能動的反作用。利益平衡是法律的基本功能,在社會主義社會條件下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從人民的利益出發,協調社會生活中日益複雜的利益衝突,平衡社會主體的各種利益關係。通過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確認、界定、分配各種利益,協調社會利益關係,保障、促進社會各主體利益的實現,特別是對新生利益以及社會弱勢群體利益的確認和保護,要充分發揮法律的利益協調作用。當前,構建和諧社會,一是必須從改善民生入手,依法最大限度地將財政支出的重點向“三農”傾斜,向社會弱勢群體傾斜,向社會公共服務設施傾斜,並建立起相應的法律保障機制。二是要重視環境、資源、生態安全等問題,將它們提到國家安全的高度來認識,建立和完善環境資源保護、生態安全等方面的法律,建立生態環保型、資源節約型社會,實現人與自然關係的協調。

第三、以法律為保障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培育誠信友愛社會風尚不可或缺的手段。公平正義是法律固有的品質,公平正義也只有通過良好的法律才能實現。構建和諧社會必須以保障社會全體人民的利益為出發點,通過憲法和法律制度配置、設計權利義務的方式,確認他們應享有法律地位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保障他們應享有的社會及經濟、文化等方面的權利,保障社會主體平等地享有權利、平等地履行義務,使社會正義真正落到實處。在此基礎上,培育和發揚誠信友愛社會風尚,使社會發展實現從法律到道德的飛躍,向更文明的高度邁進。(作者王小萍 山西財大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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