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景鈞等三位委員:關於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幾點建議  

     一、加強預防職務犯罪的必要性

    近些年來,我國職務犯罪一直呈上升趨勢。職務犯罪一般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企事業中的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而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目前主要表現為因貪污受賄、侵權瀆職而淪為罪犯的。從近三年來檢察機關查處的因貪污賄賂和侵權瀆職犯罪案件的數量和涉案人數來看,均呈上升趨勢。

    根據中共十五大確定的反腐敗“教育是基礎,法制是保證,監督是關鍵”的方針,我們認為,有效遏制職務犯罪,必須通過加強教育和健全制度,並輔之以必要的懲治警戒,德治與法治結合。鋻於我國的幹部隊伍龐大,首先要精兵簡政,大幅度減少幹部的數量,加強對幹部的管理,清除在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同時,對幹部進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一定要落到實處。中共十五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決定》,提出了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的措施,意義十分重大。

    預防和懲治腐敗是全社會十分關心的問題。職務犯罪是幹部腐敗的突出表現。有效預防職務犯罪,正是解決腐敗問題的關鍵所在。近年來檢察機關為此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我們結合檢察機關開展這項工作的實際,就如何更有效地推進這項工作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議。

    二、搞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現實意義

    1. 進一步抓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是針對腐敗犯罪屢禁不止的態勢,貫徹標本兼治,從源頭上治理腐敗方針的必然要求。當前反腐敗鬥爭不斷深入,取得了較大的成績,但是腐敗現象還沒有得到根本的遏制。對腐敗問題實行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教育是基礎,法制是保證,監督是關鍵,不斷剷除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土壤,這是在長期反腐倡廉的實踐中形成的一條重要認識和經驗。在當前反腐敗鬥爭形勢依然嚴峻的情況下,加大反腐敗工作力度,必須實行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從源頭抓起。對於職務犯罪,在依法嚴懲犯罪的同時,必須把預防工作擺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做到懲治于既然,防患于未然。要結合辦案,深入研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反腐敗鬥爭的特點和規律,探索從體制、機制、制度和管理上預防和減少職務犯罪的有效途徑,逐步減少和不斷剷除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條件,促進反腐敗鬥爭的深入開展。

    2.進一步抓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是貫徹落實中共十五屆六中全會精神的重要內容。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決定》,把提高拒腐防變和抵禦風險能力列入黨的建設的兩大歷史性課題之一,並把“以權謀私、貪圖享樂現象蔓延”作為黨風方面亟待解決的問題提出來;把堅持清正廉潔、反對以權謀私、堅持艱苦奮鬥、反對享樂主義列入“八個是堅持、八個反對”,作為黨的作風建設的重要內容。強調“必須圍繞為人民掌好權、用好權這個根本問題,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注重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進一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這些重要精神也為進一步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指明瞭方向,提供了強大的思想武器和理論指導。在不斷加大職務犯罪力度的同時,進一步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努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腐敗現象,正是貫徹落實六中全會精神的重要任務和重要舉措。

    3.進一步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是已被實踐證明了的行之有效的遏制腐敗的治本之策。近年,各有關部門根據中央要求,陸續出臺了治本抓源頭的措施,將不斷顯示其預防效果。同時,檢察機關圍繞職能,結合辦案,積極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在有關部門的有力配合下,也已初見成效。他們通過開展預防,協助一批發案單位和有關行業、部門綜合分析犯罪原因,搜尋漏洞,完善管理,健全了防範機制,使一批國家工作人員受到深刻的警示教育;減少了國家的經濟損失,消除了一些不穩定因素,促進了經濟的健康發展。實踐證明,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確是一項遏制腐敗的治本之策,順應了時代發展的要求和人民群眾的強烈呼聲,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服務於國家工作大局的重要體現。

    4.進一步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符合世界治理腐敗的成功做法和內在規律。世界上一些國家和地區,如新加坡、香港等,也有過腐敗比較嚴重的時期,依靠嚴厲的打擊並未從根本上解決腐敗問題,促使這些國家和地區轉變鬥爭策略,更加注重預防對腐敗的源頭治理作用,對腐敗採取預防為主的方針,取得了顯著成效。目前,這些國家和地區在如何治理腐敗上己形成了穩固的“防病勝於治病”,預防勝於打擊的觀念。

    三、進一步加強預防職務犯罪的幾點建議

    1.加強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領導。建議中央設立預防職務犯罪的領導機構。目前,黑龍江、內蒙古、河北、雲南、重慶、陜西、四川、安徽、湖南等九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已成立了黨委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參加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小組。考慮到查辦職務犯罪和法律監督專門機關的職能,領導小組有關預防工作的具體部署由檢察院負責落實和協調。從這些地方工作的情況看,黨委領導有力,各部門積極性調動得好,提出的措施也比較具體,運作機制順暢,合力增強,預防效果也明顯。據此,我們感到,中央設立預防職務犯罪領導機構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名稱可否考慮為中央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小組,其具體工作部署由高檢院負責安排。

    2.建立預防職務犯罪的合理機制,形成社會化大預防的工作格局。要求檢察院等職能部門與有關部門、單位建立行之有效的預防工作機制。加強聯繫和配合,形成覆蓋面廣、資訊溝通快、合力強、運作效果好的預防職務犯罪網路。

    3.制定預防職務犯罪責任追究辦法。對本單位、本部門、本系統職務犯罪高發、多發,不採取整改和預防措施,對有關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部署落實不力,致使職務犯罪屢禁不止的,應對有關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追究相關責任,以確保各部門預防工作落到實處。

    4.加強預防職務犯罪立法。為了保證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健康有序開展,適應依法治國的進程,可借鑒新加坡、香港等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參照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立法體例,建議儘快制定一部統一的《預防職務犯罪法》,明確有關機關、部門、單位、團體、組織和公民的預防職務犯罪的職責、權利和義務,設定預防工作的措施和操作程式,實現預防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和法制化。

    5.充分發揮職能部門預防職務犯罪的優勢。紀檢監察、檢察、法院、公安、司法、審計、人事等部門,都有在預防職務犯罪中發揮作用的職責。其中,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和依法查辦職務犯罪的職能部門,檢察機關通過辦案,對職務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把握比較準確;對職務犯罪分子思想蛻變的軌跡也有比較深入的了解;對體制、機制、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有比較深切的感受,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既熟悉法律規定,又有法律監督的手段,在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有獨特的職能優勢。要充分保障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必需的人力、物力、財力和設施,賦予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在這方面更加有效的措施和職權。

     中國網 2002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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