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景鈞委員:制定一部統一、完善的行政程式法勢在必行




    現代世界各國行政權都呈擴大趨勢。立法機關一方面要將廣泛的行政權授予行政主體,另一方面又要通過對行政實體和行政程式進行規範以控制行政權的使用。行政程式法就是規範行政權使用的程式、行政相對方參與行政行為的程式的法律,使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能夠依法進行,受到制約,以保證行政權行使符合實體法律規範,同時也便於廣大公民進行監督。一般來説,行政程式法的制定,有利於保護行政相對方的合法權益,有利於保障行政效率,有利於促進行政民主。

    當前,我國行政法律在整個法律、法規中已佔有相當大的比重,因此,制定一部統一的、完善的行政程式法就顯得十分必要和迫切。這是因為:

    (一)依法治國的需要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鄧小平理論的指導下,我國制定了一些有關行政立法程式、行政執法程式、行政司法程式的法律、法規。但是,隨著我國行政法制的進一步發展和依法治國進程的加快,尤其是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治國的基本方略寫入憲法的推動下,已有的、零散的有關行政程式法的規定遠遠不能適應我國法治發展的需要,制定一部統一的、完善的行政程式法已成為迫切的需要。

    (二)現有的行政程式法律規範存在不少問題,急需改善

    這些問題表現為:1、大多數行政程式法規範具有十分濃厚的管理色彩,它們主要是單方面規定行政相對方在程式上應負的義務以及不履行義務的後果,少數行政程式雖也規定了行政主體的程式義務,但這些程式較為零散,更主要的是通常缺乏行政主體違反程度義務應負何責的規定,以致未能樹立起必要的法律權威,並基於這種權威切實發揮出規範和制約行政主體的作用。2、憲法和法律中缺少有關現代化行政程式基本原則的一般性規定,致使我國的行政程式立法未能在明確的法律原則的指導下進行,現代化的程度不高。3、缺乏統一的行政程式立法規範,立法內容散亂,不成體系,許多重要的行政程式制度到今沒有建立起來;而已有的程式法規範通常比較原則,操作性不夠強,嚴重削弱了行政程式的控制、約束作用,造成了行政活動的混亂和無序。4、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法律確定的行政程式規則很少,行政程式絕大多數由行政機關自行設定,由此引發一系列弊端,表現為行政程式的透明度低等。

    如何制定適應我國特點的行政程式法,我們認為應該考慮到以下因素:

    (一)從基本內容看,中國行政程式法的內容既應包括程式規定,也要包括實體規定;既要有內部程式規定,也要有外部程式規定。為此,可以考慮借鑒德國等大陸法係國家行政程式立法,以一般原則——主體——程式一般規定——行政行為——特別程式為立法架構主線。

    (二)在程式性立法架構方式上,我國應採用總則與分則相結合的方式。理由如下:1、一方面,可以將基本的、共同的行政程式制度集中規定在總則中,使法典顯得精簡密實;另一方面,可以根據需要在分則中針對特定行為的特點規定特別程式,使一般性與特殊性得以很好結合。2、符合立法習慣。包括三大訴訟法在內,我國大多數法律都採用了總則與分則相結合的立法方式。

    (三)由於我國行政程式立法分兩步走,行政程式法必須考慮與單行法律中關於行政處罰程式、行政許可程式和行政強制執行程式等行為程式的銜接。我們認為,《行政處罰法》等單行法律針對特定行政行為的特點規定了相當的程式,是關於某一行為程式的專門規定,對於單行法律中已有專門行為程式規定的,可以不在行政程式法中再作規定,但如果已有規定需要修改的,則可以在行政程式法中重新規定,替代原有的規定。在適用上,單行法律中關於行政處罰等行為程式的規定與行政程式法應為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係。對於行政程式法中關於行政程式的一般規定,《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強制執行法》等單行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也適用於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行政強制執行等行為。如果《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強制執行法》等單行法律有特別規定,則適用特別規定。

    (三)綜合以上因素,我國行政程式法的立法架構可以設定為:總則、分則、附則,共7章。1、總則為第1章,主要規定立法的依據、目的、原則等帶有根本性的問題。2、分則分為5章:第2章規定行政主體、行政相對方以及回避等內容;第3章規定行政行為,主要包括行政程式的開始、行政行為合法和生效、行政行為的無效、行政行為的撤銷以及行政行為的變更和廢止等內容;第4章規定抽象行政行為,主要規定抽象行政行為的制定程式和許可權;第5章規定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規定具體行政行為的制定程式,包括簡易程式、聽證程式以及程式的終結等;第6章規定法律責任,主要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3、附則主要規定本法生效的日期以及與相關法律的關係等。

    

    中國網200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