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景鈞委員: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有關稅收制度調整的幾點建議  

    我國的現行稅制,是政府經濟調控體系和經濟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家調控和管理經濟的強有力工具。改革開放以來,通過一系列的改革,我國已初步形成了多層次的複合稅制,並與現行財政分稅分級體制相配套。但是,在許多方面,也還存在著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不相適應的地方。2001年12月11日,我國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第143位成員。按照議定書,我國享受世貿組織成員應有的權利,並且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世貿組織的基本法律原則有六條,即公平貿易原則;關稅減讓原則;透明原則;針對“國營貿易企業”原則;非歧視性貿易原則;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因此,在稅收制度方面會表現得更加明顯和突出,所以加快和深化我國稅收制度的調整迫在眉睫。對此提出以下建議。

    (一)關於關稅調減及其結構改善的建議。

    20世紀90年代,我國名義上的關稅稅率算術平均水準是在漸次調減。1991年初是42.5%;到1994年逐步下降為35.9%;1996年是23%;1997年是17%;2000年是15%。我國成為WTO成員後,必須按照WTO的要求和我國作出的承諾,進一步降低關稅。從2002年開始,下降到12%。根據協議,我國可以分步實施,但是到2005年必須把關稅稅率降到10%。在這一過程中,我們需要合理調整關稅稅率結構,做法可以考慮:在體現比較優勢原則的基礎上,向國內産業提供適當的保護;繼續打擊走私,清理、整頓、消減關稅優惠減免措施,以提高實際徵收率;實施新的反傾銷、反補貼制度。

    有一點需要特別提出的是,我國進口産品中近半數是來料加工的“來料”。對於這些“來料”,現行制度允許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流轉稅,允許在不提供明確擔保的前提下,分散到各地自由加工。這種做法在世界上是屬於最寬鬆的開放型的全優惠的稅收徵管辦法,因而漏洞與弊病也就同時存在,造成了關稅的流失。今後應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把來料加工納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或指定的保稅工廠,實行保稅管理。其他不進入這些地點的進口“來料”,一律照章徵收關稅與進口環節流轉稅,或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經加工後的成品出口時,退還所徵稅款或所繳保證金,以減少關稅的流失。

    (二)關於適當提高出口退稅率、規範擴大出口退稅範圍的建議。

    我國現行出口産品增值稅的退稅率,幾經調整,平均已經達到15%的水準,但仍低於17%的一般法定稅率,還殘留著一定的出口稅負。同時現行稅制採用的是生産型增值稅,即在産品生産過程中,使用、消耗的固定資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勞務部分則按營業稅繳納;除交通運輸業外,一般也不得抵扣增值稅。所以實際退稅額更低於已徵稅額。依據WTO規則和國際慣例中的全額退稅原則,今後有必要進一步提高出口退稅率,直至全額退稅,以加強我國出口産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這對於我國經濟的整體發展來説,意義是重大的。

    另外,我國目前出口退、免稅的稅種僅限于增值稅和消費稅。而依據WTO規則,可退、免稅的間接稅,還包括營業稅、銷售稅、印花稅等。為加大鼓勵出口的力度,今後可考慮把營業稅和隨同增值稅、營業稅徵收的附加稅,比如,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也列入退稅範圍。

    與此同時,我們也應當儘快將出口退、免稅的制度法律化,以保證其穩定性和透明度。

    (三)關於統一企業所得稅法和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建議。

    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分內外資兩種。內資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外資企業,適用《外資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兩種法律規定的稅率不同,稅收優惠政策不同,企業的稅前扣除和資産的稅務處理也不同,因而導致的結果是:按企業性質劃分所得稅,不符合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差距過大,有悖公平稅負、公平競爭的原則;內外資企業稅負上的不平等,也導致部分內資企業採取改建、嫁接或搞假合資等手段,來獲取國家稅收的優惠政策。

    從發展趨勢看,根據WTO的“國民待遇”原則和市場經濟發展所需的公平競爭環境,都必需要求統一企業所得稅法。“國民待遇”原則的普遍實行,也必然要求逐步取消目前內資、外資企業分別享受的名目頗多的稅收優惠,創造對所有企業一視同仁的所得稅稅收環境,真正形成在“一條起跑線”上開展公平競爭。

    個人所得稅法需要修改。由分類徵收轉為綜合徵收的轉變條件已經逐步創造,要加大對高收入者的徵收力度,實行如儲蓄實名制、金融機構資訊處理聯網等。

    與此同時,在稅收領域也特別要強調公開稅務,公開稅政,依法納稅,依法治稅。

    (四)關於增值稅轉型的建議。

    1994年財稅改革後,增值稅在生産、流通領域得到普遍推行,已成為在稅收總額中佔據半壁江山的稅種。目前的問題是,生産型的增值稅不允許企業固定資産所含的進項稅款抵扣,這既不利於鼓勵投資,也不利於鼓勵資本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的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因此,今後有必要借鑒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考慮從生産型增值稅向避免投資重復徵稅的消費型轉變,以增加企業的投資能力和積極性。

    (五)關於加快稅費制度配套改革的建議。

    我國在轉軌過程中出現的一個突出問題,是政府及有關部門稅外收費過多過濫,造成政府行為的扭曲,企業、農民負擔沉重,影響外商來華投資。近年來政府有關部門已著手清理整頓收費項目,取消不合理收費等等,研究了“費改稅”方案,並準備以道路、車輛收費改為徵稅做突破口,擇機進行改革。規費繳付和使用者付費的制度建設和政府部門預算外資金的管理,也應進行相應的改革。加入WTO後,稅費制度改革和取消亂收費的要求必將會更加迫切,這方面配套改革的步伐也必須加快進行。

    (六)關於新設稅種和加強稅收徵管的建議。

    加入世貿組織以後,在稅種的新設方面,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社會保障稅的設計與開徵,應提到決策議事日程上來;財産稅類,包括準備開徵的遺産稅、贈與稅等,應受到相應的重視;地方稅稅種的健全和完善以及必要的稅權下放,在深化改革中也應循序漸進地進行。

    此外,依法治稅原則的實施、稅收徵管的加強和對納稅人權益的保護,也應不斷加以完善和發展,因為這些都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健全投資環境的必要組成因素,是與WTO原則並行不悖的。

    中國網 200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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