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消息昨日,香港終審法院作出裁決,5000名涉及訴訟的港人內地子女中,大約1000人可以留港。這為拖了4年的居留權案劃上了句號。
1999年1月前赴港獲居港權
據悉,終審法院裁定1999年1月之前赴港的港人內地子女,擁有居港權,可以留港。
這批港人內地子女中,第一組約有32人,他們于1997年7月1日時已來港,而父母其中一方在其出生時為永久居民,所以可獲居港權。第二組約有1000人,他們基本上是在1999年1月29日前已赴港,所以終審法院判入境處要考慮以酌情權讓他們獲居港權,無需遣返。第三組僅1人,香港保安局于1998年4月24日曾向他發出一封信,顯示入境處會根據法院判決處理,但有關個案仍需入境處行使酌情權,讓其留港。第四組也僅1人,他曾于指定時間內向入境處發信,證明自己是港人子女。
其中,上訴獲判可留港的羅寶麗表示,個人感到很開心,而對於上訴失敗的其他內地子女,則對他們表示同情。
3月底前敗訴者不遣返
行政長官董建華表示,終審法院就港人居港權問題作出清晰決定,而非法來港人士在3月底前回大陸,不會被追究。港府還與內地安排好,所有在居港權訴訟敗訴的內地人可留至3月底,港府在此“寬限期”內不執行遣返。
董建華表示,希望長遠來説,港人內地子女可循適當程式申請來港。
政府發言人還促請爭取居港權人士要保持冷靜,並呼籲有需要人士,可致電社會福利署24小時輔導熱線。發言人強調,政府將和爭取居港權內地人的代表保持密切聯繫,並將於今天和他們開會,磋商這次裁決後的跟進工作。
保安局長葉劉淑儀在記者會上説,在“寬限期”過後,她希望沒有居港權人士自願返回內地。她呼籲敗訴人士返回內地再申請來港。內地公安部保證,這批人士返回內地後,今後申請來港的機會不受影響。
入境處處長李少光補充説,“港府有能力並有決心把不符合資格留港的人送返原居地”,但他沒有透露具體安排。他表示,假如沒有居港權人士在3月31日之前自願返回原居地,可聯絡入境處,該處會向他們發出證明書,確保內地當局不會向他們追究“非法進入本港或在港過期居留”的行為。
《南方日報》200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