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終審法院10日就糾纏4年之久的港人內地子女居港權一案作出終審裁定:近4000名于1999年1月29日,即終院“1 29判決”之後來港的聲稱擁有居港權的人士敗訴,特區入境處有權作出遣返行動。
此外,另有1000多名于“1 29判決”前在港,並擁有文件證明曾向當局聲稱擁有居港權的人士則上訴得勝,可免於遣返。據悉,在這千余名勝訴人士中,僅30多名在香港回歸前已經在港,他們可在身份獲核實後立刻取得居港權;其餘絕大部分人士雖獲撤消遣返令,但仍須待入境處處長行使酌情權重新考慮其申請,獲許可後將要待居港滿7年後方可成為香港永久居民。
特區終審法院在判詞中稱,這一裁決是根據香港特區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作出的。
特區行政長官董建華就終審法院的裁決向傳媒發表談話時説,特區政府尊重法治精神,希望申請居留權的人士接受法庭的裁決。
董建華説,為了給敗訴人士一些時間安排返回內地,並考慮他們希望在香港過農曆新年,經特區政府與內地商議,內地有關部門會安排一個“寬限期”,容許他們3月底前返回內地。
董建華還表示,希望符合資格人士返回內地後按程式申請來港,與家人團聚。
《人民日報海外版》 2002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