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就居港權一案作出裁決

    香港特區終審法院1月10日早上就港人內地子女居港權作出裁決,裁定1999年1月之前赴港的港人內地子女,擁有居港權,可以留港。

    特區終審法院昨日裁決,僅97年香港回歸前抵港及符合“合理期望”原則的人士獲勝訴。港府估計受惠于判決的只有千多人。由於終院的裁決已就內地人士居港權問題的法律定義作出全面判決,日後應不會出現大規模的居港權訴訟。

    另外,裁決令敗訴的4000多人面臨遣返,而目前尚有7000人等候司法復核,估計大部分要遣返,故港府稍後需遣返的人數高達萬人。

    有喜有悲四類個案千人勝訴

    特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昨日宣讀了長達159頁的判決書,當中只有四類上訴個案獲勝訴,其餘涉及四千多人的上訴全部敗訴。

    第一類,97年香港回歸前來港,而出生時父或母已為香港永久居民的人士,他們可立即獲得居港權;這類人約有32人。

    第二類, 1999年1月29日前赴港,所以終審法院判入境處要考慮以酌情權讓他們獲居港權,無需遣返;這類人約1千多人。

    第三類,僅一人,香港保安局于1998年4月24日曾向他發出一封信,顯示入境處會根據法院判決處理,但有關個案仍需入境處行使酌情權,讓其留港。

    159頁判詞解兩大爭議

    首席法官李國能頒下厚達160頁的判詞,並以近25分鐘時間,即場宣讀判案書摘要。

    該案的主要爭議,在於哪一類人士可以不受人大釋法影響。李國能在判詞中指出:終院四位法官認為《基本法》第158條第三款,“在此(釋法)以前所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中“判決”兩字,應只限于有關案件的訴訟當事人,套用於是案中,即只有“一二九判決”的訴訟當事人始能不受人大釋法影響。換言之,其他聲稱擁有居港權人士都必須受人大釋法所規限。

    根據人大常委會于1999年6月26日解釋,聲稱擁有居港權的內地居民必須同時持有單程證及居權證,同時其父母最少有一人必須在其出生時已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才能根據《基本法》第24條第二款(三)項的規定,享有居港權並來港定居。

    另一個爭議點在於部分人士聲稱入境處處長及行政長官在“一二九判決”前後曾表明當局會切實執行終院的裁決,令他們産生合理期望,以為他們同樣可受惠于“一二九判決”。

    李國能在判詞中指出:根據《基本法》,“六二六”人大釋法具有追溯力,並成為特區入境政策的基礎,“其效力自不可推翻”。雖然入境處處長擁有酌情權,容許不符居港資格的人士留港,但“處長不能對一批屬於廣泛和不明類別的人士合法行使酌情權,因為這樣做會損害整個法定計劃”。故入境處處長有權在政策效力淩駕於有關人士的期望下,決定拒絕行使該項酌情權。

    “一二九判決”成分界線

    不過,對於近一千名在“一二九判決”前向法律援助署提出訴訟申請,但獲該署書面回復指“一二九判決”會惠及他們而放棄提出訴訟的人士,終院認為他們本可成為“一二九判決”當事人,受惠于“一二九判決”,故裁定入境處處長應將他們視為特殊個案處理,考慮行使酌情權。同時,終院認為只有“向入境處作出聲稱並存有記錄”才能受惠于寬免政策,並沒有錯誤理解或錯誤執行該項政策決定。不過,終院認為有關“聲稱”的定義應該放寬。

    裁決平衡法律政策人情

    香港法律界普遍認為,終審法院已清楚界定居港權法律原則,相信問題應告一段落;但不排除有零星案件,會提出技術上的爭拗,特別是入境處有關“合理期望”引伸的酌情權行使方面。

    身兼基本法委員會成員的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弘毅表示,判決已平衡法律、政策及人情,對居港權的法律依據作出清晰原則,但日後入境處若違反這原則,仍然會出現訴訟。

    南方網200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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