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規範各類藥品廣告

    從2002年7月1日起,地方標準的藥品將禁止在任何媒介發佈廣告。

    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人士介紹,有關部門正在對地方標準的中藥保健藥品、中成藥和化學藥品進行整頓,凡不能上升為國家標準、已確定被淘汰的品種,將立即撤銷該品種藥品的廣告批准文號,停止發佈藥品廣告。

    這位人士説,對整頓中的地方標準的中藥保健藥品、中成藥和化學藥品,除已明確規定不得在大眾媒介發佈廣告的處方藥,從2002年4月1日起,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停止受理不能提供上升為國家標準有效證明的藥品品種的廣告申請;對已取得廣告批准文號並在有效期之內的廣告,允許發佈至2002年6月30日。從2002年7月1日起,地方標準藥品禁止在任何媒介發佈廣告。

    

       六類處方藥明年2月起禁止在大眾媒介發佈廣告

    從2002年2月1日起,包括治療心絞痛、高血壓、肝炎和糖尿病在內的六類處方藥將禁止在大眾媒介發佈廣告。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今天就加強藥品廣告審查監督管理工作召開新聞發佈會。記者從新聞發佈會上獲悉,從今年12月1日起,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不再受理和審批六類處方藥在大眾媒介發佈廣告的申請;這六類處方藥中已經通過審批的藥品廣告,而且廣告審查批准文號在有效期內的,從2002年2月1日起禁止在大眾媒介發佈廣告。

    這六類處方藥分別是:用於治療心絞痛的處方藥、用於治療高血壓的處方藥、用於治療肝炎的處方藥、用於治療糖尿病的處方藥以及非抗生素類抗感染處方藥和激素類處方藥。

    對於1997年1月1日之後首次批准上市的新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將按照上述六類處方藥廣告的規定進行管理;新藥上市滿五年後,如果被確定為非處方藥品種,可向有關部門申請在大眾媒介進行廣告宣傳。

    據了解,今年4月1日、10月1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先後兩次確定部分處方藥不許在大眾媒介發佈廣告。其中包括粉針劑、大容量注射劑、小容量注射劑、抗生素類處方藥和已明確的其他品種。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人士在新聞發佈會上説,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規定,處方藥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佈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根據國家對藥品分類管理品種的遴選進度,從2002年12月1日起,所有處方藥一律不得在大眾媒介發佈廣告。

    

       發佈非處方藥廣告須持國家藥監局審定的藥品使用説明書

    從今年12月1日起,申請發佈經遴選公佈的非處方藥品廣告,廣告主必須提供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定的非處方藥藥品使用説明書。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今天就加強藥品廣告審查監督管理工作召開新聞發佈會。有關人士在新聞發佈會上説,從今年12月1日起,申請發佈經遴選公佈的非處方藥品廣告,廣告主必須提供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定的非處方藥藥品使用説明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非處方藥品廣告內容的審查,必須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定的使用説明書為準。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這位人士説,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即將開始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要嚴格按照有關通知要求的時限,做好藥品廣告審查工作。從今年12月1日起,要對轄區內廣告發佈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法發佈廣告的,要及時移送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完)

    新華社 200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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