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品監管局近日就加強藥品零售連鎖經營管理工作發出通知。
通知要求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過《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換證工作,規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行為,堅決清理假借連鎖名義搞無證藥品經營、違法承包經營。
通知明確,跨省申請開辦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的,由地(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審批併發證。未成立地(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由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審批併發證。接到申請後,有關部門要在2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通知指出,跨地域連鎖試點企業跨地域開設的門店數量不足時,允許該企業委託當地一家符合有關規定的藥品批發或零售連鎖企業為其門店配送藥品;允許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向企業特許連鎖的門店銷售藥品。
新華社 200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