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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經貿部:進出口經營將取消行政審批

    外經貿部日前在青島召開的全國進出口經營資格年審和管理工作會議透露,我國將在對外貿易權方面履行承諾,從加入WTO之日逐步降低門檻,三年過渡期之後取消行政審批,實行無條件登記制。

    外經貿部發佈的《關於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將對進出口經營資格政策進行重大調整:

    一是實施進出口經營資格由許可制向登記制過渡,申請綜合性外貿經營權資格的企業由原國有或國有控股的生産流通企業擴大到了包括私營企業在內的所有生産企業和科研院所,實行註冊資本500萬人民幣、註冊時間滿一年的統一標準,並由外經貿部核準。

    二是私營企業全面進入外經貿經營領域兩方面有了較大突破,對私營生産企業實行與公有制生産企業統一標準的登記制,取消了由外經貿部審批的對私營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特定資格條件限制的規定,並降低了資格條件,凡符合註冊資本300萬元(機電産品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和科研院所100萬元)以上條件的生産企業均可在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實行進出口權登記。

    三是在審批和登記工作中充分運用現代化管理手段,利用外經貿部公共網路系統進行網上審批和登記,實施網路化管理為宣傳貫徹新政策,促進企業進出口經營資格申報工作,研究加強進出口企業管理措施。

    會議強調,在放寬對外貿領域準入條件的同時,必須加強和完善監控體系,建立進退有序的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體制。新的政策對規範和管理企業經營行為方面做了嚴格的規定:對走私、逃套匯、騙稅、出口假冒偽劣商品、商標侵權、不參加國外反傾銷應訴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按規定分別給予相應的警告、暫停和撤銷進出口經營資格等方面的處罰,被撤銷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三年內不予重新辦理進出口經營資格的登記或核準;企業的法人代表或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其企業被撤銷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三年之內不得擔任其他進出口企業的法人代表或負責人;強化進出口企業年審制度,對未按規定辦理資格證書和參加年審的企業,進出口經營資格予以登出,一年內不準重新辦理進出口經營資格的登記和核準。(單繼林 陳愛國)

    

     《中國經濟時報》 200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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