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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應屬於家庭隱私

    我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在全國大部分城區得以實施和健全,其重點也由過去的傳統民政救濟對象向企業事業單位在職、下崗、退休及失業“四類人”轉移。此舉對於調整社會利益關係,確保低收入人群的生活,保持社會穩定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但“四類人”中的低保家庭人口累計已有1320萬人,目前納入保障的只佔25%左右(2001.4.10《中國青年報》),大批貧困家庭的生活全靠親友接濟,靠勒緊褲帶過日子,其艱辛可想而知,其生存狀態理應受到社會的關注。那麼,相當一批困難家庭不願申報,放棄“低保”原因何在?

    大批貧困家庭放棄“低保”的原因主要在於思想觀念或曰思想障礙。記者調查發現,其顧慮主要來自三個方面。一是擔心寒磣、難看,怕丟人。其普遍的心態是:我領什麼“低保”,這不等於説我無能、窩囊、沒本事嗎?街道上不公示還可以,一公示我臉往哪放?故表示“不給政府添麻煩”。二是擔心子女受歧視。許多困難家庭表示,孩子正在上學階段,家裏申請“低保”,怕孩子在學校受歧視。三是擔心再就業受影響。因為有的用人單位怕給本單位帶來經濟和其他負擔,不願意招用家庭有困難的人。申請“低保”也拿不了幾個錢,反可能給自己再就業造成麻煩。

    其實,從全國36個中心城市當前執行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看,深圳市最高每月319元,最低的南昌為143元。這樣的標準實在只能維持最低的生活水準。因而從某種意義上説,每月這二三百元就是一個人、一個家庭的“保命錢”。不必諱言,在要生活還是要面子二者之間,一些家庭選擇了後者雖説未必理性,但卻合乎國情社情。社會應該理解他們,尊重他們的選擇,不必對其思想障礙説三道四諷刺挖苦。需要的倒是全社會各方面尊重“低保對象”的政治、經濟權利和人格尊嚴。一個家庭的困難程度應屬於這個家庭的“隱私”,一個家庭不願意對外公開自已的隱私,不願意因此受到社會的歧視,不願意由此給孩子的心靈造成傷害,都應該給予理解和認同。

    有關部門不能對這一部分困難家庭漠然視之,而是要改進工作方式和方法,既尊重和保護個人家庭的隱私,又確保“低保”100%的覆蓋率。對於低保人群的確定,只要工作細緻一些,完全可以“內部”掌握。基於此,即便為了公開公正需要公示,也應該在內部公開或者在適宜的範圍內公示。作為社保部門,也要健全“低保”金的發放系統,並確保檔案資料的保密,不宜向學校、企業及用工單位公開。學校不應因學生是“低保”子女予以歧視;招工和用人單位也應該尊重錄用人員的家庭隱私,不應對“低保”人員實行苛刻政策;全社會都應該尊重和扶持貧困家庭,這是我們的社會制度所必須履行的職責。

    

    《中國青年報》 200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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