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有望出臺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巨家仁昨天在科博會“政府採購項目洽談會”上透露,《政府採購法》即將進入三審,希望能夠在6月份出臺。

    巨家仁説,參照國際通行做法,草案規定,《政府採購法》所稱的政府採購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貨物和服務的行為。該條不僅對政府採購做了界定,同時明確了《政府採購法》的調整範圍,即只有採購單位、採購對象、採購資金三個方面都符合需要,才能納入《政府採購法》的調整範圍。

    草案中對採購對象的規定,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不納入調整範圍。這是考慮到國有企業面廣量大,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很重要,為了保證國有企業經營自主權的落實,同時為了防止我國將來加入世貿組織政府採購協議以後,在與簽約國對等開放政府採購市場的情況下,使國有企業受到大的衝擊,所以不納入政府採購調整範圍之內。這是符合國際規定的。

    據巨家仁介紹,政府採購在國外有著200多年的漫長歷史,而我國從1995年、1996年才開始政府採購,在探索、摸索中走了五六年,現在不將國有企業納入,也會比較主動一些。

    另外,國家軍事機關未列入《政府採購法》草案調整範圍。這也符合國際慣例。軍事採購,特別是武器裝備的採購不太符合政府採購一般的規則,特別是透明度方面,因此未將其列入,而是在附則中明確由中央軍委另行制定。

    工程是否列入採購對象,一直頗有爭議,經過慎重研究,草案中將工程納入採購對象,只有將貨物、工程、服務都納入採購對象,才能更好地行使政府採購的職責。(齊雁冰)

    《北京青年報》 200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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