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保總局:嚴厲打擊非法處置醫療廢物行為

       儘管《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已于6月26日頒佈施行,但是一些地方仍然存在隨意堆放、處理醫療垃圾的現象。為此,國家環保總局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各地環保部門嚴肅查處和非法處置醫療廢物行為。

  經國務院第十次常務會議通過的《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對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做出了嚴格的規定。國家環保總局的通知指出,各級環保部門要嚴肅查處和嚴厲打擊轉讓、買賣醫療廢物以及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生活垃圾或向環境排放的違法行為。要針對可能出現的重大傳染疾病疫情和各種事故等緊急情況,制定醫療廢物處置及污染防治應急預案,配備相關設施,明確有關措施。

  通知要求,要嚴格實施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制度。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單位應向當地縣級以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通知指出,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尚未建成或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期間,從事醫療廢物臨時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的單位提出申請,由當地縣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危險廢物臨時經營許可證。領取許可證的單位,其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必須符合當地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要求;運送、貯存、處置醫療廢物的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衛生、安全標準及要求;必須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必須配套處置活動中發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發性事件的應急救援設施。(趙永新)

 人民網-《人民日報》200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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