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大代表、吉林大學第三臨床學院王維忠教授日前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現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對野生動物致人損害的特殊侵權行為尚缺乏具體的法律規定,影響到了當事人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自吉林的王維忠代表向記者介紹説,隨著自然保護區的設立和國家天然林保護工程的實施,野生東北虎、黑熊等許多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逐漸得到改善。特別是《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實施,各級地方政府又制定了禁獵法規,人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不斷增強,但隨之而來的黑熊傷人、老虎吃牛、野豬成群踐踏莊稼等讓農民苦不堪言的事件也隨之逐年增加,由於現行法律沒有明確界定野生動物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因此農民要獲得相應的經濟賠償,道路漫長而艱難。
王維忠代表認為,現在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只規定了對野生動物保護和不保護應負法律責任,但野生動物的野性同樣會造成人們的傷亡,而這在法律中卻沒有涉及,忽視了人的生存權。這樣的結果是既不利於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權,也不利於野生動物保護,有時可能還會使農民被逼無奈,選擇獵殺、毒殺等極端手段來對付野生動物的侵害。因此,有必要修改和完善《野生動物保護法》。
王維忠代表在提案中建議,在《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總則中應明確,野生動物肇事致人及牲畜傷害和毀壞農作物的應該獲得賠償,賠償金由各級政府分攤。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中增加“野生動物肇事”一章,規定非人為因素野生動物致人死亡或傷害時,應在24小時之內報當地政府和管理單位確認,被傷害人應獲得賠償;家畜、家禽在居民區內、田間或近村林地放牧被野生動物傷害的,主人也應獲得賠償;農民耕地上的莊稼遭野生動物踐踏的,受損失的農民應獲得適當補償。建議將《野生動物保護法》更名為《野生動物法》。
《科學時報》200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