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誰為野生動物保護“埋單”?

    當我們在肯定一些農民主動保護野生動物的做法和精神時,也不能不考慮對他們的物質補償問題

      10月29日央視“新聞30分”欄目有一條新聞,説的是廣西的某個農民,兩年前遇到一頭受傷的野象,他幫助野象治好傷,用甘蔗飼喂,使野象恢復健康。現在,這頭野象又回來了,還帶來一群野象。儘管由於野象糟蹋莊稼,使當地一些農民的收入下降了幾百元,但農民還是很喜歡野象,沒有人去傷害它們。

    讀了這則新聞,我很為這些農民的精神所感動。他們的行動,一方面説明瞭他們的生態意識的增強,懂得了與動物和平相處,即使自己經濟上受到損失,也不去傷害野生動物;另一方面,也説明瞭他們法制觀念的增強,説明他們知道國家出臺了有關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規定。但接著也就出現另一個問題:農民為了保護野象,使自己的收入減少了一大截。如果讓他們自己承受這種損失,他們的承受力又確實有限,收入再減少下去,有些人的生計可能就成了問題,而且,讓他們承受經濟損失,也不盡公平,因為他們以自己的犧牲保護了野生動物,受益的不是他們幾個人,而是全社會。所以,當我們在肯定他們的這種做法和精神時,也不能不考慮對他們的物質補償問題。

    不少地方都遇到過保護野生動物和農民經濟利益之間的矛盾。曾有報道説,西雙版納的動臘縣,有一個不足20戶的瑤家村寨,14年前,為了給野生動物讓地,人們從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搬遷出來。但野象變本加厲,人到哪,它們跟到哪,吃甘蔗、紅薯、玉米,近年來還有人被野象傷害致死,當地百姓為此叫苦不迭。至於被野豬侵害而不能種地、影響生活的事更是在許多地方都出現過。在這種情況下,表揚一下當地農民的環境意識、法制精神,似乎已經不夠了,因此,應該認真研究解決農民的經濟補償問題了。

    關於這個問題,在法律上是有説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十條説:“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損傷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補償要求,經調查屬實並確實需要補償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但是事實上,這一規定在一些地方很難落實,幾乎成了一紙空文,而許多農民也不知道有這麼一回事,以至於有的農民向法院“狀告野豬”。這就需要政府主動負起責任來,在什麼情況下,應該具體按照什麼辦法實行補償,也需要進一步明確。

    當然,對農民補償可以有多種形式。雲南思茅南坪鎮整碗一社170戶農家,在當地政府和國際愛護動物基金會的幫助下,成立了18個互助小組,獲得30萬元小額貸款,按照合約,他們退出了野象棲息地,開始在保護區外的農田種植野象不喜歡吃的柑桔、茶葉等,或者發展養殖業,逐步走上富裕之路。這種“項目補償”的辦法是可以推廣的。

    建立起有效的補償機制,別讓好心的農民再為保護野生動物增加負擔,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保障今後人與野生動物真正地和平相處。(殷國安)

     《工人日報》 200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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