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追究環境污染者行政責任  

    從今年5月起,山東省依據《山東省環境污染行政責任追究辦法》,對造成環境污染的各級政府、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環境保護行政執法人員和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給予包括降級、撤職在內的行政處分。

    由省長張高麗簽署的《山東省環境污染行政責任追究辦法》規定,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領導責任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不執行國家、省産業結構調整政策,導致轄區或者相鄰地區環境受到嚴重污染的;對人民政府作出的排污單位限期治理、限産、停業或者關閉的決定組織實施不力,造成嚴重污染的;為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辦理立項、用地、設計、執照等審批手續的;新建或者未按規定取締國家或省明令禁止的污染項目的;對發生的污染事故未按規定報告或者未及時、妥善處理,造成污染事故的;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污染糾紛,未及時妥善處理,致使矛盾激化的;縱容、包庇、放任排污單位閒置、拆除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造成超標排放污染物的;阻撓、限制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的。

    對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依法委託的執法機構工作人員,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排污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辦法》也明確了相應的行政處分。《辦法》還規定,對於有偽造、藏匿、銷毀證據或者隱瞞事實,打擊報復舉報人,強迫或者唆使下屬工作人員妨礙、抗拒執法等情節的,要從重處分;對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無正當理由不給予行政處分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趙永新 王比鬥)

    

    《人民日報》 2002年05月23日

    


全球環境過去30年裏持續惡化 聯合國敲響環境警鐘
香港致力確保清潔、衛生、怡人的居住環境
台灣對污染環境者施以重罰
為防止破壞環境 南非開始禁止使用超薄塑膠袋
梁從誡:環境保護和公民責任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