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昨天獲悉,剛剛閉幕的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4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辦法》,該法規將於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這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本市實施國家水污染防治法辦法規定,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合理規劃城市佈局,增加水環境保護資金投入,採取措施,提高水環境品質。
該法規明確規定,擅自將未按照規定進行處理的有毒有害廢物和含放射性物質的廢物直接埋入地下,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土地使用單位或其他責任單位清除污染,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保護區內,從事水上旅遊、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飲用水體活動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拆除相關設施。 (譚衛平 通訊員魯來順)記
《北京青年報》 200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