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能告醫院“宰人”嗎 律師稱官司“很難打”

朱勇覺得自己被醫院“宰”了!“只是胃有點不舒服”的他,到上海東方醫院求診時,卻被醫生安排了涉及高血壓和各種癌症的多項檢查。他遂以侵權和違約為由,將院方告上了法庭。

9月8日,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陸家嘴法庭公開審理了此案。

“我難道得了癌症?”

7月1日,上海某報記者朱勇因為感到胃不舒服(後被診斷為慢性胃竇炎),來到東方醫院就診。

“住進醫院之後,我就發現自己只能任人宰割了。”朱勇説,住院9天,花費3600多元,其中治療費只有15.2元,而各項檢查、化驗的費用卻佔到一半以上。

“大多數檢查我根本不知道。”朱勇告訴記者,“我只是胃有點不舒服,結果像什麼心電圖、B超的單子都開出來了。”

而年僅25歲的朱勇,還被要求做了主要是查高血壓的血脂全套檢查。至於他做的另外幾項檢查(包括AFP、CEA、CA19-9、CA125、CA50),後經證明,主要是用來查肝癌、腸癌、胰腺癌等病的。“我難道得了癌症?”

負責給朱勇治療的是消化科住院醫師劉雁冰,所有檢查單也都是他開的。

據了解,朱勇當時曾告訴劉雁冰,自己一個月前做過體檢,結果都很正常。但在劉看來,他開出的檢查仍大都是必要的,“是為病人好”,因為在檢查結果出來之前,他無法判斷朱勇是否有其他相關疾病,而這些病有可能影響到他的治療方案。

不過劉本人也承認,血脂檢查這一項是不必要的。那為什麼要做呢?他解釋説,作為去年剛來的新醫生,他“參考了老醫生的做法”。

令朱勇不能接受的還有醫生開的藥。劉雁冰給他開了半個月的“洛賽克”。這種説明書上標明主要適用於各類潰瘍的藥,被劉認為是治療朱勇所患胃炎的常用藥。而洛賽克的價格是每粒14.85元。

對於為朱勇所做的各種檢查,東方醫院醫患糾紛部的曾文龍曾對記者表示,醫院沒有錯,但“回過頭來看,似乎有點不合理”。不過,在9月8日的庭審中,該院的代理律師卻稱所有的治療“都是規範的”。

據了解,糾紛發生後,朱勇曾兩次與東方醫院交涉,但都不歡而散。

“我考慮了很久,最後還是決定打官司。”朱勇説,“有我這樣經歷的人肯定很多,只是大部分人都會選擇默認,自認倒楣。”

官司“很難打”

東方醫院認為,這個糾紛並不屬於醫療事故,朱勇覺得自己被“宰”了,可至少在生理上並沒有給他造成具體的嚴重後果。

“但是,我總可以以消費者的名義告你吧?”朱勇説,“我花錢來看病,你亂檢查、亂開藥、亂收費,難道我不能告你?”

然而,現實中存在的種種問題,卻令朱勇感到這個官司“很難打”。

首先就是醫療糾紛是否適用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問題,這也是一個社會上長期存在爭議的問題。

目前,全國只有浙江、四川、甘肅等少數省份將醫療服務納入了“消法”的調整範疇,而上海市2002年頒布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中,並沒有涉及醫療服務的相關條款。上海市消協的負責人告訴記者,該市“目前尚無將醫療服務列入條例的打算”。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教授楊立新認為,醫療糾紛是否納入當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儘管各地的做法不同,但並不影響“病人是消費者”的成立;何況,那些沒有將醫療服務納入其中的條例,也“並沒有説病人不是消費者”。因此,患者如果覺得在醫院被“宰”了,仍可依據“消法”去告醫院。

朱勇遇到的第二個問題,是該以什麼理由告醫院。

在起訴時,朱勇分別提出了兩項訴訟請求:一是告醫院侵權。其代理律師詹可岩認為,醫院侵犯了朱勇的健康權和知情權。主觀上,醫院存在侵權的故意(為了謀利);客觀上,朱勇遭受了不必要的經濟和健康損失。

二是告醫院違約。詹認為,朱勇到東方醫院看病時,相當於與醫院簽訂了一個醫療服務合同,醫院沒能提供適當的服務,自然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然而,這兩項不同的訴訟請求,卻適用不同的法律:前者適用《民法通則》;後者則適用《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楊立新認為,就此案而言,患者打違約官司更為合適;而不應同時提出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請求。

“舉證”同樣也是個問題。朱勇最初與東方醫院交涉時,曾稱對方在開藥時追求利益最大化。但院方立即反問他是不是懷疑醫院收了藥品回扣。顯然,能否證明醫生“亂開藥、亂檢查”與其自身及醫院牟取暴利存在關聯性,是該案的關鍵。可這對朱勇而言無疑是個難題,“有些事明明擺在那,可偏偏很難證明。”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中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也就是醫療事故訴訟中常常會被提及的“舉證責任倒置”。

朱勇的官司是否適用這項司法解釋呢?法學界對此有不同的看法。

甘肅政法學院的魏清沂副教授認為,儘管上述司法解釋可能主要針對的是醫療事故,但細讀全文就會發現,它指的是“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因此自然也適用於朱勇這類的醫療官司。

但楊立新則認為,一旦引用“消法”打醫療官司,舉證責任倒置就不適用。因為舉證責任倒置主要解決的是侵權問題,而合同糾紛仍宜採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等待鑒定

9月8日的庭審,只進行半個多小時就結束了。主審法官張惠賓宣佈,因原被告雙方在醫院是否存在過錯方面存在爭議,故將先由上海市醫學會對此作出鑒定;下次庭審待鑒定結果出來後進行。

張惠賓解釋説,由於法官在醫學專業問題上無法獨立判斷,所以只能參考醫療事故官司的做法,先交由醫學會作鑒定。

對此,朱勇一開始還有點擔心———他怕會像其他許多患者一樣,陷入“老子給兒子作鑒定”的怪圈。後來得知鑒定內容只是“醫院在給朱勇治病的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他才舒了一口氣:“如果是就損害結果作鑒定的話,那我就輸定了。”

據一位醫生介紹,醫生作一般的診斷,主要是根據病人的病情主訴做檢查。“比如病人只是胃不舒服,醫生懷疑是胃炎的話,做胃鏡就可以了,B超是沒必要做的。至於血脂檢查,更是‘胡鬧’!”他説,“這是常識問題。”

問題在於,這些“常識問題”只是約定俗成的,而目前關於醫生對病人病情應開何種藥、做何種檢查等等,並沒有成文的規定。

這些簡單的問題,在鑒定的時候會不會變得複雜起來呢?朱勇及其律師對此心裏都沒有底。(柴會群 王煒)

南方週末 2004年9月17日


“境外遊”緊急救援醫療保險國慶節前登場
衛生部要求醫療機構
設艾滋病自願諮詢服務點
廣西:120多萬農民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
《京華時報》:防範金錢左右公共醫療資源
北京對農村特困人員實行醫療救助 起付線為500元
哈工大研製成功接骨醫療機器人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