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規範和整治市場經濟秩序的要求,切實保證廣大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國家藥監局于日前發出通知(國藥監市[2002]110號),決定集中開展一次對醫療機構使用藥劑的專項監督檢查活動。通知要求各省(區、市)藥監局要結合本地實際擬訂具體方案,突出重點,精心組織,務求實效。這次監督檢查活動的具體事項如下:
監督檢查的時間:從2002年4月開始至6月底。
監督檢查的範圍:本轄區內醫療機構使用的藥品和配製的製劑。重點是對基層醫療機構(縣級及縣以下綜合醫院、衛生院、門診部、診所)及各種專科特色門診部、診所所使用的藥品和製劑的品質進行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否具備合法的製劑許可證和製劑批准手續;製劑是否用於本單位臨床;是否存在使用非本單位製劑的情況;製劑是否按規定進行品質檢驗;使用的藥品和製劑的品質及其管理是否符合法定標準和規定。
監督的方法:此次專項監督檢查活動以對藥品和製劑進行監督檢查方法為主,必要時進行抽查檢驗。對監督檢查和抽驗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按照案件查處屬地原則依法處理。
藥品監管局 2002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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