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取三大措施 全國藥品分類管理定下“時間表”  

    日前在深圳召開的全國流通領域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工作會上,對全國藥品的分類管理定下“時間表”。

    據了解,在1999年我國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啟動之前,我國藥品市場除對毒性藥品、麻醉藥品等實行特殊限制外,其他藥品基本上處於自由銷售狀態。1999年10月,國家確定深圳等地為首批開展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的分類管理流通試點城市。到目前為止,全國已有1001個市縣開展了藥品分類管理。作為首批試點城市,深圳在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的分類管理上作出了探索,該市所擁有的1368家藥店全部實現藥品分類管理,擺脫了“自由銷售狀態”。

    此次會議提出,國家將採取三方面措施推進藥品分類管理:首先,明確實施進度,要求2002年底前,全國省會城市零售連鎖企業以及大型零售企業要達到藥品分類管理要求;到2004年底,所有藥店必須達到藥品分類管理要求,達不到要求的不允許銷售處方藥。其次,國家將逐步增加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處方藥品種,最終達到所有處方藥必須憑醫生處方進行銷售。第三,現階段沒有確定為藥品分類管理的藥店不得銷售必須憑醫生處方銷售的藥品。(李南玲)

    新華社 200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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