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條例面前醫患平等 醫療事故鑒定實現5大突破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公佈後,對患者而言,最大的欣慰莫過於對醫療事故鑒定的改革。曾代理多起醫療事故糾紛官司的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高超説:新條例使患者與醫院之間越來越公平。

    ■求司法幫助沒有鑒定也能上堂

    以往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時,患者只能通過衛生行政部門。新條例規定:患者可向人民法院上訴,直接尋求司法救濟。為使患者維權的道路更加平坦,新條例還否定了“只有認定了存在醫療事故鑒定才能起訴”做法。

    ■選鑒定機構醫患雙方地位平等

    對於首次鑒定,條例規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如果當事人對首次鑒定結論不服,可以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這樣,除了交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第一次鑒定,患者和醫院對鑒定機構有平等的選擇權,不再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同時,參加鑒定的專家,也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醫學會擔綱鑒定機構走向中立

    條例明確了首次、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責任人。並提出,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由於中華醫學會是公益性的非營利性法人社團,這樣,原來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同行偏袒的質疑會越來越小,鑒定機構將走向中立。

    ■當事人回避違規鑒定可判受賄

    為保證鑒定工作的客觀、公正,《條例》設置了專家鑒定組成員回避制度,並明確了回避人,即: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係的;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鑒定人員嚴重違反規定的,將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病例能複印患者有權保留證據

    對於醫療事故鑒定所必須的證據材料——病歷及相關材料,《條例》也給了患者明確的説法:患者有權複印及複製病歷等資料,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複印或者複製服務,並在複印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複印的過程應當有患者在場。

    是否提供病歷一直是醫患雙方爭執的原因之一。以往,為了爭奪病歷以備在之後的法律訴訟中處於主動,有些患者甚至採用了藏匿的手法保存病歷。現在,新條例規定,不僅塗改病歷等行為被嚴厲禁止,而且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複印病歷資料服務的將被責令改正,甚至,相關責任人可能因拒絕患者複印病歷、未按要求書寫保管封存病歷的行為將受到行政或紀律處分。

    北京晨報 200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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