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保科學、公正地處理醫療糾紛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明確規定,處理醫療事故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

    《條例》把醫療事故定義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 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並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把醫療事故分為四個等級。由於生命現象的複雜性以及醫學科學的風險性,《條例》明確規定了醫務人員的醫療活動中哪些不屬於醫療事故。一旦發生醫療事故,醫患雙方可以自願選擇協商解決、行政調解和司法訴訟這三種處理辦法;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也由原來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鑒定,變為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成立鑒定組。

    《條例》規定,患者對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有知情權,並可以複印或複製部分病歷;一旦發生醫療事故,患者有權獲得賠償,賠償的項目和數額也有了規定。

    央視國際網路 2002-4-15


醫療事故鑒定將改由醫學會主持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3)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1)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將於9月1日施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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