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公佈流動人口管理條例 廢除收容保留暫住證

日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公佈了新修訂的《廣東省流動人員管理條例》,修訂後的條例刪除了原條例中與“收容遣送”有關的規定,而關於暫住證的辦理、流動人員管理費的徵收等規定依然保留。

修訂後的條例保留了關於暫住證的辦理、流動人員管理費的徵收等規定。根據規定,在廣東省經商、就業的流動人員,應當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和暫住地合法

居住場所證明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廣東省流動人員暫住證;流動人員受雇于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的,由雇用單位、僱主負責申領暫住證。同時,在廣東省領取暫住證的流動人員應當繳納流動人員管理費。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記者李桂文)

  廣州日報200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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