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千萬社保金流失 原廣州社保副局長受審  

    廣州市民用於養老的血汗錢———社保基金竟變成貪官的“搖錢樹”,社保局內個別“蛀蟲”為了些許蠅頭小利,已造成5000萬元的社保基金流失。昨天上午,原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蔡耀坤因涉嫌受賄25.5萬元在廣州中級法院受審。此案所造成的後果已引起社會各界的極度關注。

    蔡耀坤今年54歲,男,廣東省東莞市人,大專文化,2001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

    據廣州市檢察院指控,1998年10月到2001年春節期間,蔡耀坤利用主管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的職務便利,批示將1億多元的社保基金分次存入中信實業銀行廣州分行,後以出國考察缺乏資金為由向該行索賄10萬元港幣。另外,蔡經社保局下屬的社保實業公司副總經理羅某某介紹,批示將5000萬元的社保基金存入中國銀行廣州中山一路辦事處,隨後蔡耀坤以“存款利息”、炒股、購買福利房補差等理由收受了羅某某的15.5萬元人民幣。因蔡耀坤批出轉存的5000萬元社保基金未能及時收回,2001年7月,蔡被有關部門查處。同年8月,蔡向反貪部門自首。

    昨天的庭審中,蔡耀坤對指控的事實表示“基本沒有意見”,承認分別收受了中信實業銀行廣州支行的10萬港元及羅某某的15.5萬元人民幣,並説自己“沒有克服貪念”,“做錯了事”,但否認自己有利用社保基金謀利的主觀故意。

    廣州市女領導幹部聯誼會80多名女幹部、廣東青年幹部學院的近百名師生及蔡耀坤的同事、親朋等共300多人旁聽了庭審。此案將擇日作出判決。

    庭審直擊:5000萬哪去了?

    儘管自己受賄的數額不算特別大,但因這筆錢涉及到敏感的社保基金,關係到每個市民的切身利益,極易惹起“民憤”,對於這一點,曾任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的蔡耀坤當然深明個中利害。因此,昨天他在“認罪”的情況下,又使出渾身解數極力為自己開脫責任。

    “蔡氏妙論”:索賄只為工資不夠花

    公訴人(下稱“公”):你為什麼向中信實業銀行提出要10萬元港幣?

    蔡耀坤(下稱“蔡”):我要出國去歐洲考察,回來時路過香港,但在香港多停留的話是要自費的。而以我的經濟能力無法負擔在香港幾天的費用,你知道公務員那點工資哪兒夠?我向他們提了一下,他們馬上説可以讓那邊的辦事處招待我。

    公:那為什麼後來給的是現錢?

    蔡:後來覺得招待太麻煩了,乾脆給筆錢回來再報銷。

    公:你作為領導幹部出國考察,國家不是有補貼嗎?

    蔡:在香港的行程沒有啊!公:但在行程安排裏,香港是可以不停留的。

    蔡:我有點事嘛!

    據查,事後蔡耀坤拿了一張下屬公司開出的“收據”,就順利地報銷了10萬港元的“出差費用”。而蔡之所以敢明目張膽地向中信廣州分行索賄,是因為他批示將1億多元的社保基金存入該行。而據有關人士稱,按規定社保基金只能存入四大國有商業銀行。

    5000萬社保基金進了“名大廈”

    公:你認不認識羅某某?蔡:認識,他是我20多年的老朋友了。

    公:你為什麼要將5000萬元的社保基金轉存到中國銀行中山一路辦事處?

    蔡:是羅某某介紹的,他跟我這麼熟,我想他不會害我。正好有幾個地方的存款到期了,就轉存到了中行這個辦事處。

    公:存完錢後,羅有沒給你好處?

    蔡:給了我4.5萬元。公:如果是正常的存款,為什麼要給你錢?

    蔡:……據悉,經羅某某介紹轉存的這5000萬元社保基金,根本沒有到社保局的賬上,而是直接劃到了某房産公司的“名大廈”。作為回報,該房産公司將支付17%的高利,其中的2%作為“仲介費”,500萬元作為社保局的“辦公經費”。但存期1年的這筆借款至今未能收回。

    沒錢炒股建房?存摺月月進賬上萬!

    蔡在被偵查階段曾交待,因為他知道羅某某在介紹存款時肯定拿了對方好處,因此便以種種名義向羅要錢,但昨天庭審時,蔡對此又予以否認,辨稱自己炒股、買房時向羅要錢只是“因為當時手頭沒錢”。

    公:你為什麼要羅某某幫你炒股?

    蔡:當時羅説炒股很賺錢,我就拿5萬元用我兒子的名義開了個戶,後來羅説要10萬元才能有股票機,我沒錢,羅就給我補上了。後來我發現存摺上原來的5萬元和後來的錢都劃走買股票了,就沒管了。

    公:你參加福利分房時為什麼向羅某某要了6萬元?

    蔡:當時我還差6萬元,但家裏的10萬元存款全是定期,所以找羅借了6萬元。

    公:這6萬元後來有沒有還?

    蔡:沒來得及。而據公訴人舉證稱,由銀行出具的資料顯示,就在蔡自稱“沒錢”的那段時間裏,蔡的存摺上幾乎每個月都有一兩萬元進賬,而且都是港幣。案發後,偵查機關從“哭窮”的蔡家共抄出人民幣20多萬元、港幣20多萬元,另有美金七八千元。

    關注焦點:如何管好“血汗錢”

    社保基金能否正常運作既關係到每一位市民的切身利益,也關係到政府的聲譽。如何對社保實施部門進行監督也隨著蔡耀坤案浮出水面而成為大眾關注的焦點。記者翻查了1995年7月公佈施行的《廣州市社會保險條例》(下稱《條例》),發現當中對負責社保實施的部門——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能和管理有如下規定: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對結存的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給付保險待遇的前提下,可按安全、增值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開發、運營。其增值所得,全部歸入社會保險基金。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應建立和健全會計、統計、審計制度,接受國家財政、審計監督,並監督檢查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運營情況;每年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情況向社會公佈一次。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截留、挪用、貪污社會保險基金及管理費,或因玩忽職守造成基金運營嚴重虧損,由所在單位或行政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快報 2002-06-11(夏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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