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城鎮戶籍制度改革意見》出爐

    昨日,隨著《雲南省城鎮戶籍制度改革意見》的“面世”,城鎮人口落戶昆明市將不再是個難題,而藍印戶口也將不復存在。

    據介紹,為加快城市、城鎮建設步伐,我省針對實際情況出臺了該意見,意見規定:與昆明市主城建成區常住人口結婚滿5年、與其他城市、城鎮人口結婚滿2年的人員,原戶籍地無固定職業或無穩定生活來源的,可按照自願原則投靠配偶所在地落戶;常住戶口人員(含戶口遷移人員)生育或合法收養的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包括已滿18周歲但仍在就讀高中的在校學習),可申請隨父或隨母落戶;在昆明市主城建城區居住滿5年,有合法的職業或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員可申請1人落戶;在全省取消藍印戶口制度,已辦藍印戶口的轉為常住戶口,同時換發居民戶口簿;列入國家招生計劃的大學本科以上畢業的外地學生,願意到昆明市工作的,在落實了工作崗位後,憑人事、教育部門證明,可在工作單位住地或其他固定住所地落戶;因超計劃生育等原因未落戶的未成年人員,憑縣以上計生部門的生育登記證明,可按隨父隨母自願原則進行常住戶口登記落戶;公民收養的棄嬰、孤兒,可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辦理的《收養登記證》申報落戶;民政部門主管的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孤兒,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在社會福利機構住地申報落戶;農村婦女與外地人員結婚後,因不符合遷移政策未遷出,又被原居住地登出常住戶口的,准予在原戶口所在地恢復戶口,其所生育的子女,符合隨父落戶條件的,准予隨父落戶,不符合隨父條件的,可隨母落戶;持有過期戶口遷移證件的人員,凡符合現行遷移政策規定的可遷移落戶,反之,原遷出地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常住戶口;因長期外出戶口被登出的人員,原居住地應予恢復戶口,符合現行遷移條件的,恢復戶口後再遷移。

    同時,取得地州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科學技術獎的主要完成者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如夫妻兩地分居的,可不受分居時間及其他方面的限制,憑地州市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頒發的科學技術獎證書或地州市以上人事部門認定的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證明,在單位住地或居住地申請辦理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戶。(刀霞)

    《滇池晨報》20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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