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具體內容(全文)

    為適應加入WTO和市場經濟發展新形勢的需要,加快推進我省的城鎮化和工業化進程,根據湖南省第八次黨代會、城市工作會議的總體要求,湖南省公安廳在廣泛調查研究、多方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本著“降低門檻、放寬政策、簡化手續”的原則,制定出臺了深化湖南省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經報湖南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決定於2002年元月一日起正式實施。具體內容如下:

    一、凡入戶城市的人員均以準入條件取代入城控制指標。取消戶口遷移多部門的管理體制,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對戶口遷移實行統一管理。力爭2002年底,取消農業、非農業戶口“二元制”管理模式,實行本省戶籍人口按照實際居住地登記戶口原則,統稱“湖南居民戶口”。

      二、農民在小城鎮(指縣市政府駐地鎮及其他建制鎮)有合法固定居所並實際居住,有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准許在城鎮落戶,根據本人意願可保留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並鼓勵依法有償轉讓。

    三、大中城市要優先引進高素質人才,引導人口集聚。凡是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文憑的畢業生,或國家計劃內的某些特殊專業的中專生,只要城市能落實好接受單位,准許在城市落戶。

    對來湘工作的各類中高級技術和管理人員,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可以申請在工作地所在城市落戶,不受工作年限、年齡等條件的限制。獲國家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被單位聘用且工作滿一定年限的技術工人,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同樣可申請在工作所在地城市落戶。

    四、放寬"三投靠"政策。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並有常住戶口的居民,申請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子女中年滿18周歲以上的在校學生、父母(身邊無子女)投靠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戶口可遷入,不受年齡、結婚時間的限制。

    五、凡投資、興辦實業及經商的外地公民,有經營場所和適度經營規模、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經營權者均可根據本人的志願為其辦理本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戶口遷入。投資達到一定數額或到城市投資興辦實業,其生産、經營性固定資産達到一定規模的港澳臺和國外人員,准許投資人的內陸親屬到相應城市落戶。

    六、凡購買商品房或者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獲得住宅的外地人員,可為房屋所有權人辦理本人及隨其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戶口遷入。

    七、凡被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聘用為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工作滿一定年限且已參加當地養老保險統籌的,同樣可申請到城市落戶。

    八、經批准到城鎮落戶的各類人員,在入學、參軍、就業、社會保障等方面與當地城鎮居民享受同等待遇,旅行同等義務。

    九、對符合條件申請落戶的各類人員,辦理戶口登記時,只限按標準收取工本費,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費等其他費用。

    十、上述所謂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經批准購買、自建或者租用單位分配的住房,且申請人擁有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對違章搭建或臨時租用的住房不得視為合法固定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是指務工經商,興辦第二、三産業或被當地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含民營企業)聘用,具有穩定經濟收入。“有接受單位的”是指被錄用為公務員或被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含民營企業)聘用,並簽定了勞動合同,辦理了養老保險等事宜的人員。“直系親屬”是指配偶、未成年子女及配偶雙方的父母。港澳臺和國外人員的"內陸親屬"是指其在大陸的直系親屬和旁系親屬。

     紅網 2001-12-31(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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