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每小時最高收費3000元

    你準備拜訪律師嗎?請帶上秒錶。

    從2001年12月1日起,上海的律師服務每分鐘最高可收取50元,《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暫定)》于2001年12月起實施。新的管理辦法規定,律師服務收費方式分計時和計件兩種。具體採取何種方式,可由律師和委託人協商確定,在委託合同中要寫明收費條款和單獨訂立收費協議。對採取計時收費的要説明估算的有效工作時間,如實際有效工作 時間明顯超過估算的有效工作時間,律師必須及時告知委託人。

    有人説,“1小時收費3000元”今後還打得起官司嗎?

    轟動全國的“1000元1小時‘天價’收費案”律師勝訴

    半年前,因為收費問題,上海天一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善美律師就碰到過一件煩心事,説她收費開出“天價”,她還專為此事上了中央電視臺的鏡頭。

    案件中的徐春生是上海立生實業公司的總經理,他與董事長髮生糾紛。1999年10月12日,徐被公安部門傳喚,懷疑他挪用公司資金犯了挪用資金罪。如此項罪名成立,徐將被判刑。從公安局出來後,徐非常緊張,即四處奔波找律師,經朋友推薦找到了上海天一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善美,懇切地請張律師幫他一回。張律師説如執意要請她辦理此案的話收費不低,每小時1000元,建議他還是去找其他律師。徐不答應,他説他有錢,他就相信張律師這塊知名品牌,此案非張律師不可。

    1999年10月20日,徐與張簽下《聘請律師合同》。委託工作內容為:1、對有關公司轉讓事項的調查取證。2、對徐春生在立生公司所實施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核,並出具《法律意見書》。3、參與徐與董事長糾紛的調解。代理費按時計算,暫定為50小時,每小時按1000元收取。

    隨後,張律師迅速組建了由7名律師組成的調查組,制訂了涉及多個證人、證據共約200個問題的調查題綱,先後去工商局、房産公司、房産交易中心、刑偵隊等處調查取證,並向10多位證人調查取證,工作時間71個小時。基本查明瞭徐春生任總經理幾年中沒有挪用公司資金、沒有職務侵佔行為,另查明公司股東認定及權屬界定、徐春生將公司股權轉讓的可能性、有爭議之房産産權的歸屬及購房款的合法性等問題。關鍵一條,原來徐春生所最擔心的因挪用資金罪會被判刑已不成立。因律師已拿到了對徐春生有利的各種證據,徐春生為此可以高枕無憂,他深表感激。不想,當工作完成時,徐先生拒絕支付後一半費用2.5萬元,並且一紙訴狀把張律師告到法院,要求退還已支付的2.5萬元。張律師在驚訝之餘,也毫不猶豫地提起反訴,要求徐先生按約支付後一半2.5萬元。剔除該案的其他細節,此案的一大焦點,就是每小時收1000元的律師費究竟合不合法(當時上海的律師收費標準還沒出臺)。案件披露後,社會各方意見不一,眾説紛紜,有媒體説這是個“天價”,此案成為上海律師界2001年度的頭條重大新聞。在2001年的採訪中,筆者所遇見的收費最高的上海律師是每小時收300元美元。

    2001年8月,虹口區法院判決此案:張律師收費于法有據。

    現行律師收費標準仍是10年前計劃經濟的老套

    我國現行的律師收費,主要以司法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于1990年3月7日頒布的《律師業務收費標準》為依據。根據該《標準》規定,解答法律諮詢的收費標準為1 30元/件,製作法律事務文書的收費標準為2 50元/件,辦理刑事案件的收費標準為30 150元/件,辦理民事案件的收費標準為70 150元/件。

    上述收費標準相對於現今的生活指數來説實在低得可憐,隨著我國經濟形勢的迅速發展,該《標準》已不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加上我國地區之間差異很大,該《標準》在許多地方已形同虛設。這和美國律師平均200美元/小時的最低收費標準有天壤之別。美國律師收費有兩種計算方法,一種是按時計費,大約在每小時200美元至500美元不等,律師助理的收費標準大約在每小時100美元左右。另一種計算方法為看官司輸贏結果分成收費,大約在獲得賠償金的1/3左右。

    目前中國的律師收費也有兩種計算方法,一種按件收費,另一種是計時收費。律師服務所獲得的報酬根據服務時間的長短計算,與涉案金額沒有直接關係。因為這種方式不會因為標的金額巨大而付出鉅額律師費,因而被越來越多的律師事務所和當事人採用。計時收費中,律師的工作時間計算方法如下:一是按實際工作時間計算,適用於律師向委託人了解案件、調查取證、查閱案卷、起草訴訟文書和法律文件、去看守所會見被告、代辦其他各類手續的場合。二是加倍計算,適用於律師出席法庭、仲裁庭等場合。三是減半計算,指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時花費在路途的時間。為保證計費時間計算的準確性,律師在每天的工作後都必須填寫工作時間記錄表,委託事項辦理結束後,則需要填寫《律師工作時間清單》。

    上海各界對高額收費反響不一

    華東政法學院律師事務研究所所長王俊民副教授認為,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律師業的繁榮,應該對律師收費標準有一個新的認識。目前上海已沒有一家國辦的律師事務所,全部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合夥制和合作制。律師費是律師付出智力勞動得到的酬金,與一般商品生産經營者通過投資獲得的利潤不同。沒有人會為了找回一塊銀子而付出一塊金子的代價。同樣,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想請律師幫你找回一塊金子,自然也應支付一定的費用。計件收費,每件不超2000元,計時收費,每小時不超3000元,如果律師都選擇計件收費,一件刑案的律師費可能花上好幾萬。新標準在計時收費與計件收費上存在明顯的不協調與不平衡,很有可能引起新一輪律師收費的提高。

    一位在美國從業五六年、持有美國律師執照的上海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説。“據我所知,好些國家並沒有政府標準一説。我國加入WTO後,國外一些律師服務機構必然要進入國內市場,每小時不高於3000元的政府指導價格是否適用於它們?事實上,在美國,一些公眾關注的棘手案件,每小時1000美元的收費也不罕見。”

    即將退休的朱先生説,他1997年打勞動爭議官司時,律師費1000元,還算是認識人打了個對折,現在這類案件最高標準定到了5000元,“對我們小老百姓來講,一個月吃吃用用還剩多少?還有錢打官司嗎?”收費過高帶來的後果,就是法律活動的門檻太高,這使得普通百姓對法律敬而遠之,不再期待法律的幫助,轉而投向尋求私了,或者托關係、走後門,更有甚者給黑惡勢力提供了插手的空間。這必然使我國的法治環境惡化。

    上海四維律師事務所主任於迥説,他的第一個反應是“低”了。“就拿刑事案件來説,上海規定在偵查階段最多收2000元,深圳是最少2000元,而現在上海律師一般收5000元左右。刑事辯護花的心血多,如果一定按這一標準收費,我不願接,除非按小時來算。”

    上海專辦智慧財産權案的朱妙春律師認為:“我認為風險代理收費也應當是一種不可或缺的收費標準,這是由法律服務的提供者和接受者共同承擔費用風險的一種法律服務方式,從而最大限度促進了律師的主觀能動性。如訴訟結果達到了當事人預期目的的,即按一定的百分比(10% 15%)支付律師費,達不到目的則不付錢。對於當事人而言無疑減輕了經濟負擔,尤其對於那些有理但缺錢的當事人其社會效果就更為明顯。”

    (胡喜盈 端木正陽)

    《中國青年報》2002-02-04

    

    

    


北京律師為信訪提供服務
上海私人律師漸風行
上海律師收費標准將出臺
每小時收費1000元 該給律師費定個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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