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創業板市場建立摘牌制度:該摘的不手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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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創業板市場建立摘牌制度:該摘的不手軟

    可行性分析

    創業板市場規模較小,其波動不會對國民經濟産生大的影響。

    創業板市場投資者的結構有利於摘牌制度的建立。由於創業板市場上市要求相對較低,上市公司虧損甚至破産的可能性偏高;加之不設漲停板規定或是限制較少,股價變動可能更頻繁,幅度會更大,客觀上加劇了其交易風險。因此,創業板市場的主要參與者應是機構投資者,這些機構投資者資金雄厚、市場嗅覺靈敏、專業經驗豐富、對某只股票進行摘牌處理應是這些投資者可以預料並且能夠承受的。

    創業板市場退市規則已有規定。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徵求意見稿)第十章中,我們欣喜地看到了關於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暫停及終止上市的一些新的實質性條款,如公司經審計凈資産為負值被暫停上市18個月後仍然為負值;或因保薦人解聘被暫停上市6個月後仍未聘請新的保薦人;或因失去持續經營能力被暫停上市12個月後仍未恢復,該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

    主機板市場已有一定經驗可供創業板市場借鑒。主機板市場實行“特別處理”制度(ST或PT)是一種較好的嘗試。同時,主機板市場退出機制將正式啟動,可供創業板市場在設計摘牌制度時借鑒。

    納斯達克的退市機制可供創業板市場借鑒。成熟發達的證券市場都有較為完善的退市機制,以美國納斯達克為例,它並不直接面對上市公司制定標準,而是通過市場交易來判斷公司的質地。納斯達克的退市標準中,最著名的就是“一美元退市法則”,即上市公司股價30個交易日低於一美元,則必須在90個交易日內回升到一美元,並連續穩守10天,否則就將被除名退市。而且在納斯達克,上市公司接到市場摘牌警告後,能通過聽證會獲得摘牌豁免的期限僅有60至90天。納斯達克摘牌豁免期非常短,公司一旦出現退市危機,便很難扭轉危機局面。從市場效果來看,2000年1—3月,在納斯達克股票市場新上市的企業有176家,然而,新下市的企業也有173家。而截止到1999年底,納斯達克股票市場連續三年來,新下市的企業數甚至超過了新上市的企業數,達727家,累計下市企業總數達到4829家。

    相關建議

    強有力的資訊披露制度是建立摘牌制度的前提。

    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多為高成長性的中小公司,而處於高速發展的公司往往面臨著更多的不確定因素。所以其資訊披露的完備程度和頻率都應高於主機板市場上市公司。應強調的是,必須保證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如果這幾點得不到保證,摘牌制度的有效性將大打折扣。

    退市規則需進一步完善,應強化上市公司摘牌機制。從境外證券市場的做法來看,上市企業退市的具體條件一般不是由法律規定,而是由市場規則來決定的。原因是企業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是一種契約行為,企業和證券交易所是平等的法律主體,企業上市和退市必須遵守雙方簽訂的上市協議,由此來約束雙方的行為,若以公司法、證券法等對企業退市的條件做出規定,可能導致退市條件過於死板,不適應客觀情況發展變化的要求。因此,法律只對上市企業退市做出原則性規定,具體的退市標準和操作規程等實施細則則應該由市場規則規定。

    可參照主機板市場的做法,在對某只股票摘牌之前先以“ST”、“PT”予以警示。

    綜上所述,在創業板市場建立摘牌制度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而這一制度的建立,必將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運作進一步與國際慣例接軌,促進我國證券市場規範、高效、穩健的發展。

    《證券時報》 2001年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