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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認定高新技術企業

    從事高新技術的企業並不都是高新技術企業,我們認為,高新技術企業須依據相關的規定,且目前需採取認定制度。如果需認定的企業設立在國務院批准經國家科委審定的高新技産業開發區內,提出認定企業為高新技術企業時,按照1991年《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委員會進行認定。

    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1)從事《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第四條規定範圍內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産品的研究、開發、生産和經營業務。單純的商業經營除外。

    (2)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3)企業的負責人是熟悉本企業産品研究、開發、生産和經營的科技人員,並且是本企業的專職人員。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産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佔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産品生産或服務的勞動密集型高新科技技術,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

    (5)有10萬元以上資金,並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6)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産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佔本企業每年總收入的3%以上。

    (7)高新技術企業的總收入,一般由技術性的收入、高新技術産品産值、一般技術産品産值和技術性相關貿易組成。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産品産值的總和應佔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技術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的技術諮詢、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工程設計和承包、技術出口、引進技術消化吸收以及中試産品的收入。

    (8)有明確的企業章程和嚴格的技術、財務管理制度。

    (9)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

    如果企業設立在開發區以外,則適用《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關於高新技術的認定範圍與《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第四條規定相同。設立條件規定如下:

    (1)從事《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第四條規定範圍內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産品的研究、開放、生産和經營業務。

    (2)産權明晰,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3)具有二年以上的營運期,運作機制良好。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産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佔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産品生産或服務的勞動密集型高新科技技術,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企業職工總數的20%以上;

    (5)年總收入在3000萬元以上,全員勞動生産率在15萬元/人*年以上,年每人平均利潤在3萬元以上,並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生産、經營場所和設施。技術性收入佔本企業當年總收入50%以上的開髮型高新技術企業,年總收入可限定在1000萬元以上。

    (6)用於高新技術及産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佔本企業每年總收入的4%以上。

    (7)企業的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産品産值的總和應佔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70%以上。

    (8)有明確的企業章程和嚴格的技術、財務管理制度。

    (9)企業註冊經營期在十年以上。

    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並不包括設立階段,換一句話説,高新技術企業的成立階段無需符合什麼特殊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