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要聞
政策資訊
權威論壇
國際熱點
經貿動態
法制進程
文化線上
域外評説
我看世界
華人社區
旅遊天地
閱讀空間


網頁著作權糾紛浮出水面

    日前,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首例網頁確權案,一審判決網頁作品的著作權屬設計製作方所有。首例案件的審理,為網頁著作權糾紛提供了法律規範,也使網頁著作權糾紛浮出水面,為著作權糾紛案件增添了一個新的“品種”。

    一波三折的案件起因

    也許因為是新型案件,這起案件一開始就一波三折。

    今年4月12日,武漢天天同凈飲品有限公司(下稱天天同凈)與武漢英特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英特科技)簽訂網站建設合同,約定“天天同凈”委託“英特科技”代建網站www.tttj.com.cn,並明確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及費用,但對開發出的網頁著作權歸屬未作明確約定。合同簽訂後,“英特科技”將網頁製作、設計程式的書面建議書交“天天同凈”認可,“天天同凈”將該公司的廣告宣傳畫、公司簡介、宣傳冊、商標標識、企業文化説明等11份資料交給“英特科技”。“英特科技”依據其設計思路將資料取捨、編排、組合、彙編成商務網頁,以“天天同凈”網站名義,在長江線上網站上開通。

    今年5月,“英特科技”發現,武漢勁捷電子信息有限公司的網頁有多處抄襲其設計製作的網頁的內容,向市法院提起網路侵權訴訟。

    市法院立案不久,“天天同凈”在上網查閱該網站資訊時,發現其委託“英特科技”設計製作的網頁的版權所有人成了“武漢英特科技有限公司”,認為“英特科技”擅自更改著作權人,侵犯其合法權益,也向武漢市法院提起訴訟,狀告“英特科技”。案件由網頁侵權案轉為網頁確權案。

    兩家互爭各有理由

    此案的焦點在於涉案的11張網頁是什麼性質的作品,其著作權究竟歸誰。

    作為原告,“天天同凈”認為,這些網頁是該公司委託“英特科技”設計製作的法人作品。“天天同凈”為網頁設計製作提供了公司的廣告宣傳畫、宣傳簡介、商標標識等資料,其目的是為了在網上開通公司的網站。《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作為法人作品,該網頁著作權理應為“天天同凈”所有。

    “英特科技”認為,該網頁注入了其智力創作,在文字、圖案、色彩等方面形成了獨特的風格,是獨立於原告的文字、美術作品之外的編輯作品。《著作權法》第14條規定“編輯作品由編輯人享有著作權”。“英特科技”為該網頁的著作權人理所當然。

    出人預料的判決

    雖然控、辯雙方在法庭上唇槍舌劍,引經據典,但是法院的判決卻出乎雙方的預料。

    法院首先否定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為“天天同凈”未主持創作該作品,而僅僅依據合同提供了部分資料,此行為不符合法人作品的法律特徵。

    對被告“英特科技”的抗辯理由,法院也未予採信。法院認為,“英特科技”辯稱該作品係編輯作品的理由並不充分。編輯本身不能改變作品所表達的思想和表達形式,編輯不是對作品的再創作,而本案中“英特科技”對部分作品性質和非作品性質的資訊材料的選材和編排,已體現出智力勞動的獨創性,故本案雖有部分編輯作品法律特徵,但仍不能視為編輯作品。

    法院認定,涉案網頁係“英特科技”依據合同對“天天同凈”提供的零散的文字、美術、圖案等資訊材料,進行選材和重新編排,形成了新的體系與佈局,並注入智力創作,在文字、圖案、色彩等方面形成獨特風格和創意,且在網際網路上以數字的形式固定。這一創作方式,不僅符合彙編作品“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作成果”的法定定義,也符合彙編作品的基本特徵,即對材料的選擇和編排而構成智力創作。該網頁當屬彙編作品。

    雖然,在我國現行著作權法體系中還沒有彙編作品一詞,但是,在世界大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中,它卻是一個通用名詞。我國著作權法也有包含同樣精神的相應條款。《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産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據此,法院判決,涉案網頁作為彙編作品,其著作權屬設計製作方“英特科技”所有。

    編者按:在網際網路業務迅猛發展的今天,與此相關的法律問題,特別是網頁著作權問題,越來越多地展現在人們的面前。網頁是不是作品?是什麼性質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歸誰享有?這些問題都需要在司法實踐中給予明確回答。武漢首例網頁確權案為解答這些問題提供了一把鑰匙。

    

    《湖北日報》 2000年11月15日

相關新聞

參考文獻

相關專題

相關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