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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旅遊保險新規定9月1日正式實施


     廣東省所有旅行社將於8月27日至8月30日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廣東省分公司簽訂旅行社責任保險合同。這不僅意味著旅行社不再為旅遊者投保旅遊意外傷害險,意外傷害險由旅遊者自行決定投保與否、投保多少,也意味著旅行社的責任風險得到最大限度的釋放。國家旅遊局已將旅行社責任險投保和理賠情況納入年檢範圍,未投保情節嚴重者要被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此前,國家旅遊局出臺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這個規定將於9月1日正式生效,原《旅行社辦理旅遊意外保險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依據《責任險規定》,旅行社可投保的責任包括由於旅行社責任導致的依法應承擔的旅遊者傷亡、醫療、交通費用、行李物品的賠償、訴訟費用等七方面。旅行社投保責任險,並不是説所有的責任都可由保險公司承擔。對於跳傘、潛水、賽車等高風險項目、旅遊服務品質未達規定標準等按行業慣例,保險公司免除責任。當然,為了保障旅遊者的利益,旅行社應當推薦旅遊者購買相關的旅遊保險。旅行社若代保險公司出售保險,應依法取得保險代理人資格。

    旅行社根據選擇確定的保險金額一次性投保責任險,期限一年。對於在不同地方有分支機構但為同一法人的旅行社或旅行社集團,可一次性在一地集中投保。另外,責任險最低賠償限額,國內旅行社為每人8萬元,國際旅行社為每人16萬元。

    責任險的施行,明確了旅行社、旅遊者和保險公司各方的責任範圍,同時也帶來了新課題。旅行社投保後,須儘快對導遊和領隊培訓,讓他們領會責任險內容,搞清事故發生後應如何取得憑證,辦好哪些手續,以及如何與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聯繫,確保理賠工作的順利進行。對遊客來説,值得注意的是,責任險與意外險有很多不同。責任險的被保險人是旅行社而不是旅遊者;因旅行社的疏忽和過失造成的旅遊者人身和財産損失,保險公司代旅行社賠付;由於旅遊者自身疾病、個人過錯及在自行活動時間內發生的人身財産傷害,旅行社不再承擔責任。

     人民網 200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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