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條例》徵求民意 遊客有望獲先行賠付權

出門旅遊,如果合法權益受損並依法應當予以賠償的,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先行賠付”——這一內容已被列入《北京市旅遊條例(徵求意見稿)》。昨天起在政府首都之窗網站上公開徵集市民意見的這份條例中同時提出,“一日遊”將得到立法規範。

《條例(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為旅遊者提供“一日遊”交通、遊覽、餐飲、購物等綜合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其導遊人員應當持有導遊證,所使用的客運車輛應當取得旅遊運營資質。

“一日遊”應公示價格

本市現行的《北京市旅遊管理條例》1999年6月1日正式實施,已有部分條款不適應社會的需要。如對“涉外飯店”的規定,對接待外國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旅遊團隊的旅遊經營者實行“定點管理”等內容,在新條例中均被淘汰。對“一日遊”的管理則首次納入法律規範。

《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經營“一日遊”的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公示旅遊價格、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不得進行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商店、旅館及其他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未取得旅行社經營許可證者進行“一日遊”招徠活動,否則將處以3萬元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者甚至要停業整頓。

遊客有權要求“先行賠付”

“旅行社先行賠付”原則也正式納入法律規範。《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旅遊者在與旅行社合同約定的購物場所購買商品,出現品質問題、應當予以退換的,旅行社有義務協助旅遊者退換;有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並依法應當予以賠償的,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先行賠付”。

導遊不得強行兜售聯票

《條例(徵求意見稿)》還保留原條例的多條內容,以保障旅遊者的利益。比如,旅遊經營者及從業人員在旅遊經營和服務活動中,“不得賬外暗中給予或者收受回扣”。旅遊區(點)內設有收費旅遊點或者旅遊項目的,應當“分別設置門票”,“不得強行或者變相向旅遊者兜售聯票、套票”。旅行社及其導遊員或者領隊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未徵得旅遊者同意,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改變行程安排,減少服務項目,降低服務標準,加收服務費用,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自費旅遊項目。

為促進旅遊業的發展,《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對取得品質等級的旅遊經營者,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為旅遊者和旅遊經營活動提供選擇資訊。對經營入境旅遊的旅行社實行結匯獎勵。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經審批獲准的公務活動,可以委託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飲、會務等事項。(記者崔紅)

《北京晨報》2004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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