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個旅遊條例實施 公務旅行納入旅行社業務

經過長達4年的醞釀,被譽為上海旅遊業“第一法”的《上海市旅遊條例》今起施行。該條例中首次規定,公務旅行可納入旅行社業務。

為防止公款旅遊,根據我國以往的管理慣例,出差不能憑旅行社的發票報銷。但今天起正式實施的《上海旅遊條例》第二章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經審批獲准的公務活動,可以委託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飲、會務等事項。

對於該規定,上海各旅行社普遍表示歡迎。大眾國旅一位負責人表示,公務旅行一直是旅行社想做但無法做或不敢明做的事情,現在有了法規保障,對旅行社來講無疑是個好消息。他説:“我們已經在和一些企業協商這個業務了。”

上海市旅遊事業管理委員會政策法規處處長殷明發表示,通過旅行社安排政務商務旅行,是國際上的通行慣例,不僅價格更經濟、出行更便捷,還便於事後審查。

據介紹,在國外,不論是大型企業還是政府部門,都會將出差旅行列為集團採購的範疇。他們把自己的旅行需求同時提交給幾家專門提供公務旅行管理的旅行社,由旅行社提供全方位的解決方案。例如:德國政府每年都通過招標,選擇兩家旅行社負責政府部門的政務旅行安排;澳大利亞政府也是每年一次招標,中標的旅行社負責政府全年的旅行活動。

“旅行社由於常年經營旅遊,不但可以提供專業化的服務,而且還可以從航空公司、酒店,以及其他許多供應商那裏得到更多優惠,可以降低公務旅行的行政和商務成本。”春秋國旅有關負責人説,由旅行社打理通常可為公司或者政府部門節省約15%至30%的開支。

對於旅行社可以從事公務旅遊的業務,一些外事部門提出了疑問:如果公務旅行都通過旅行社,那麼以往負責赴國外公務旅行事務的外事部門還會存在嗎?業內人士認為,該條例與現有的出境管理相關內容並不衝突,它只是為出境人員多提供了一種專業化服務的選擇,各部門原有的外事紀律並不因此作廢;該條例也不意味著旅行社將壟斷一切公務旅行,是否通過旅行社安排完全由旅行者自願,現在有資格組織公務旅行的外事部門,今後仍可以組織公務旅行。

《東方早報》2004年3月1日


上海公務旅行可委託旅行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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