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旅遊局和商務部日前發佈的《設立外商控股、外商獨資旅行社暫行規定》,境外投資方可在我國國家旅遊度假區及北京、上海、廣州、深圳、西安5個城市設立控股或獨資旅行社。
規定提出,設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資方,應主要符合下列條件: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從事旅遊經營業務的企業;年旅遊經營總額4000萬美元以上;是本國(本地區)旅遊行業協會的會員;具有良好的國際信譽和先進的旅行社管理經驗。設立外商獨資旅行社的境外投資方,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年旅遊經營總額應在5億美元以上。
對於外商投資旅行社的業務範圍,規定明確,外商控股或獨資旅行社不得經營或變相經營中國公民出國旅遊業務以及中國其他地區的人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旅遊的業務。
國家旅遊局政策法規司司長張堅鐘説,按照旅遊業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我國旅行社行業將逐步放開闔資旅行社中外商出資比例限制,在加入世貿組織6年以內,允許外商設立獨資旅行社。為了進一步擴大旅遊業對外開放,促進旅行社行業發展,國家旅遊局積極履行有關承諾,加快外商進入旅行社行業的步伐。規定的頒布,標示著我國旅行社行業進一步對境外投資者敞開大門。
新華網 200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