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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票價格聯盟侵犯消費者的選擇權


    今年4月1日,國內24家航空公司在武漢續簽了2001年國內航線收入聯營協議。該協議規定,違反“價格聯盟”協議者,須向其他聯營方賠償。同時國家民航總局也公佈了機票價格新禁令。此舉,在社會和廣大消費者中引起強烈反響。

    日前筆者從北京市消費者協會了解到,不少消費者紛紛給北京市各級消協打電話,對民航部門搞“機票價格聯盟”提出了質疑。有位消費者在電話中説,民航部門實行“機票價格聯盟”將不利於經營者之間的價格競爭,是違反市場經濟規律的。由於各航空公司所提供的各種服務不同,如乘坐的機型、航班以及不同季節和節假日,強制執行統一的、固定的價格,很顯然是不合適的,同時也不符合通常的國際民航慣例。長此下去,將會妨礙和影響我國民航事業的發展。

    對此,筆者採訪了北京市消費者協會負責人。他説,此次民航“價格聯盟”,實際上是價格卡特爾,是國際市場競爭中嚴格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民航部門利用壟斷的獨佔優勢,實施價格壟斷,與市場經濟規律背道而馳。他説,我國加入WTO在即,民航部門要順應國際大市場,儘快地更新思想觀念,加快民航部門的改革步伐,積極參與市場的公平競爭,儘快與國際民航接軌,否則將會嚴重地影響我國民航事業的發展。他著重説,從保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而言,“機票價格聯盟”嚴重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侵犯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他表示:北京市各級消費者協會堅決反對民航部門實行“機票價格聯盟”的做法,以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生活時報》2001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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