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18日,7名遊客遊白雲山途中客車墜落山谷,致不同程度受傷。近日,廣州市白雲區法院一審判決某旅行社向7名遊客賠償各種費用共290余萬元。
法院認為,原、被告在自願平等基礎上簽訂了《廣東省國內旅遊組織團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因此形成消費者與經營者的關係。由於旅行社提供的車輛存在安全問題,導致原告受傷,旅行社應賠償。
根據廣東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規定,最高的一位遊客獲得了52萬多元的賠償,最低的也有30多萬元。另外,法官在審判中對遊客的實際損失如隨身攜帶丟失的現金、相機、首飾等都予以賠償,即使是遊客無法提供購貨憑證的物品。(南日)
《北京晨報》 200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