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勞動部門:春節加班不加薪 職工有權告老闆  

    春節過後,有關節日期間加班單位不給加班費的投訴突然增多。在一家商場工作的丁先生昨天給本報打來熱線反映,春節7天加了5天的班,單位卻不給加班費,不知道應該怎麼辦。

    記者從勞動部門獲悉,春節期間,單位對初一到初七時間段內加班的勞動者必須依法加薪,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按照國家有關法規的規定:初一至初三是法定節假日,由於工作、生産、經營等需要加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須支付300%的加班工資;其餘4天(初四至初七)為倒休的公休日,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讓加班者倒休,則須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凡是不能足額支付加班費用的用人單位都將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

    《北京青年報》2002年2月20日


春節加班就能得300%的工資嗎?
節日假日加班需發多少工資?
節假日加班豈能一“補”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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