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分時度假”慎防陷阱  

     “分時度假”作為一種新型的旅遊消費方式,近年來先後在廣州、深圳、珠海、肇慶等地區出現,但廣東省消委會日前警示,選擇“分時度假”需謹慎,否則就可能被誤導以至遭受損失。

    歐美“分時度假”成時尚

    “分時度假”,是指以優惠的價格購買當地某酒店部分時段的産權,通過交換系統與世界各地類似産權的擁有人進行交換,從而前往各地旅遊住宿。國際慣例為:將一處住所(如酒店的客房、公寓、別墅等)每年的使用期分為52周,將其中的51周分時銷售給顧客,顧客擁有每年約定的時期內在這一住所住宿一週的權利。經營者許諾:參加“分時度假”每年可在世界各地上千家別墅或酒店選擇一家享受7天免費住宿。“分時度假”已在歐美發達國家的度假旅遊體系中佔有重要地位。

    但具體到我國來看,早在2000年8月,廣東省消委會就已接到對“分時度假”問題的投訴,近來這類消費投訴更加頻繁。

    小心誘購打“幌子”

    廣東省和深圳市消委會、工商局經過調查研究,發現當前這種“分時度假”經營方式有可能對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採取誘導的方式吸引消費者。據調查,許多消費者都是接到某些著名酒店邀請其參加一個極具資訊性和娛樂性活動的電話才前往,到後才知道是另一公司舉辦的“分時度假”推廣會。

    ———“分時度假”經營者常利用消費者對大賓館大酒店的信任促成交易。其實賓館或酒店只負責提供每年7天的住房,並無保障簽證出國進行交換的義務。

    ———經營方式存在誘購行為。“分時度假”經營者常強調“當天購買才有特價優惠”及“最後機會”等,引誘消費者即時付款,一旦消費者想退款或拿回定金則難上加難。

    ———“分時度假”合同對消費者保護不夠,部分條款為經營者提供了過多的“免責”內容。如有的合同中規定了經營者無需承擔無法為消費者辦理前往國家簽證的責任。

    ———鼓吹“分時度假”是一種投資。“分時度假”向消費者宣稱參加者除了可自己享用外,還可以通過買賣增值。

    教你幾招防風險

    有關部門認為消費者對“分時度假”應謹慎從事,要注意以下幾項:

    ———注意看組織者有無旅遊經營資格,無經營資格者根本無法為參加者辦理去國外旅遊的必要手續。

    ———活動時間跨度有的要40年,一旦遇到什麼特殊情況或者不想再參加這項活動了,還不能退款,消費者要考慮清楚自己能否堅持不斷參加。

    ———根據我國的國情,“分時度假”的參加者並不一定能順利得到想去度假國家的簽證,所以不要過分相信“保證代辦簽證”的承諾。

    ———“分時度假”採取會員制的方式,最長時間為40年,最短也是5年,一旦經營者倒閉破産,一次性投資幾年甚至幾十年的預期消費風險是否值得。

    ———參加者如要求交換到非所購買使用權的其他地方住宿,還要交納交換費用。這些費用包括哪些,需要多少,消費者一定要清楚,並要求在協議中列明。

    《人民日報》 2002年02月08日


分時度假公司深圳掛牌
廣東省消委會發出今年第一號消費警示
深圳興起“分時度假”
海南引進“分時度假”方式
分時度假旅遊在我國登陸
分時度假:酒店業的強心劑
分時度假休閒旅遊新概念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