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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能夠做的就一定要做嗎?

    科學的發展已經不是單純地滿足科學家的好奇心了,它大大拓展了人的能力,直接干預我們的生命過程。我們的時代是一個道德支配的時代,科學的利刃意味著我們能夠做更多的事。當科學家有了一個新的可能的領域時,總會受到道德的支配,總會産生倫理學問題。於是,對科學技術的價值判斷問題就提出來:

    編者按:最近,對於胚胎幹細胞研究的倫理學問題爭論極大,有人認為不能把人類胚胎幹細胞用於醫療用途,而有人則認為科學的進步是不可阻擋的,關鍵看如何運用。8月27日,幹細胞倫理研討會在北京召開,編者就生命倫理學的有關問題採訪了中國協和醫科大學的翟曉梅教授,由於她時間安排緊湊,我們交談的時間不到半小時。

    她以生命倫理學家的角度分析了人類幹細胞研究的倫理問題,分析透徹精闢,見解獨到,並提出了對該研究的管理建議,編者整理了翟老師的觀點,發表如下,以饗讀者。新聞背景隨著胚胎幹細胞的研究日益深入,生命科學家對它的認識邁入了一個新的階段,使利用它治療各種疾病成為可能。然而,涉及人類胚胎幹細胞的研究工作引起了全世界範圍內的很大爭議,出於社會倫理學方面的原因,有些國家甚至明令禁止涉及人類胚胎幹細胞的研究。1998年11月14日,美國總統克林頓寫信給美國國家生命倫理專家委員會,要求他們對有關人類幹細胞研究所涉及的問題,權衡醫學的和倫理學的問題進行全面評價。經過9個月的認真研究,美國生命倫理學專家委員會于1999年9月7日向克林頓總統提交了“人類幹細胞研究的倫理學問題”的報告。委員會研究了大量的科學、醫學、法律的特別是涉及人類胚胎幹細胞和胚胎生殖細胞研究的倫理學問題。委員會的報告針對不同領域提出了13條建議。其中最重要的建議涉及産生和使用人類胚胎幹細胞和人類胚胎生殖細胞。報告認為産生和使用人類胚胎幹細胞和人類胚胎生殖細胞應該以兩種方式進行限制。

    第一、這樣的研究應該僅限于使用目前幹細胞來源中的兩種———胎兒屍體材料和不育治療之後(人工輔助生殖技術)剩餘的胚胎。

    第二、主持這類研究應該附帶適當的和公開的國家監督與評價制度。

    不久前,美國政府宣佈將有選擇地資助使用人類胚胎幹細胞進行的醫學研究。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NIH)已經發佈了可以申請聯邦政府的資金從事這項研究的有關單位名單。NIH同時發佈了一系列倫理學指導準則,凡申請NIH資金的科學家必須遵守這些倫理學準則。

    今年1月22日,經過異常激烈的爭論,英國議會上院通過了允許克隆人類早期胚胎的法案,從而為“治療性克隆”研究開了綠燈。

    英國衛生大臣又宣佈,英國政府行將立法,禁止克隆人類。為此,英國將成為世界上第一個以立法形式禁止克隆人的國家。此次英國政府行將以立法形式禁止的是“生殖性克隆人”的行為。這是繼今年1月英國給克隆人類早期胚胎的研究提供法律保障後,為“治療性克隆”技術的研究與發展進一步敞開方便之門後的又一重大舉措。這實際上是對前一個法案的進一步完善,這兩個法案將配套成為完整的法律保障,使“治療性克隆”技術健康、有序、迅速、無干擾地發展下去。長期以來,英國在生物遺傳工程、基因研究等方面始終處於世界領先地位。(20年前,第一例試管嬰兒就是在英國誕生的。4年前,第一例無性繁殖的小羊多利也是在英國降世的)為了保住其生命科學研究的領先地位,英國政府頂住來自宗教領袖、反墮胎團體的巨大壓力,對“治療性克隆”給予強大的支援和法律保障。

    11月28日,法國總理若斯潘表示,法國政府將允許對人體器官克隆技術進行用於醫療目的的研究,但嚴禁進行克隆人的研究。

    若斯潘當天在法國倫理學諮詢委員會會議上説,進行人體器官克隆研究必須有嚴格的先決條件,即必須在不育婦女的丈夫去世以後才能將冷凍胚胎置入女性子宮。法國從80年代至今共儲存了數萬隻人體胚胎,以便幫助不育夫婦。但由於法國嚴格的雙親法案,這些人體胚胎一直無法得到有效利用。法國科研人員一直要求修改相關法律,以便利用這些冷凍胚胎來加快對人體器官克隆技術的研究。

    一種新技術常常是一把雙刃劍。社會控制得當,可以增大積極作用而減少消極作用。這種社會控制可以在醫院或研究機構、學會或聯合會、立法機構等不同的層次上進行。

    8月1日,就在美國眾議院通過明確禁止克隆的禁令之後,兩個生命倫理學家來到國會山。他們各自的公文包裏都裝滿著道德觀點,他們要向參議院下屬的一個委員會證明有關人類胚胎研究的道德性問題。不過,他們兩個的道德觀點是截然相反的:一個引用“強烈的本能約束”來談保護人類最脆弱的部分———胚胎,以此證明有關人類胚胎的實驗是明顯不道德的;而另一個則引用“使好事發生勝於不幸的事情實際存在”,來證明情況並不是這樣。

    在英國就這個問題的爭論也非常相似。

    在英國,任何涉及人類胚胎的研究都必須在“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令(HFEA1990)”管理下進行。HFEA的主要任務是對試管受精,捐精受精,人類胚胎研究頒發許可執照、進行監督。根據這個法令,使用體外人類胚胎進行的任何治療、使用捐獻的配子,貯存任何卵母細胞,精細胞或胚胎,以及無照進行人類胚胎的研究都是違法的。該法令不允許為了治療研究而使用完整的人類胚胎獲得幹細胞。

    對此,生命倫理學界有很大爭論。英國政府為了保持生命科學的領先地位,下令組成以首席醫學官員Donaldson為首的評估小組,評估英國治療性克隆胚胎的可能性以及該問題在倫理上的爭論,並就是否應該實施人體克隆技術,拿出一份有説服力的報告。根據Donaldson的報告,人們認為這個法令應該改變。

    就在美國發佈倫理學指導準則的同一週,英國生命倫理學委員會建議允許治療性克隆産生新的胚胎。8月16日,英國政府宣佈將允許以治療研究為目的的人體胚胎克隆實驗。

    雖然英國政府在同意有限的人體胚胎克隆實驗的同時,強調不可以克隆嬰兒,並以嚴格的立法來約束科學家的研究行為,但憤怒的反對者還是盛怒難平,表示要發起捍衛人類的尊嚴的抗議運動。科學家們則認為,這是邁向新醫學的關鍵一步。解除千萬個癌症患者、帕金森症患者和需要器官移植者的病痛,挽救他們寶貴的生命才是對人類生命價值的最高尊重。

    在主導著關於克隆和胚胎幹細胞研究的爭論中,很突出的特點是生命倫理學家的參與。布希總統宣佈,芝加哥大學著名生命倫理學家里昂凱斯將領導一個新的委員會來監控胚胎幹細胞研究。

    為什麼社會如此依賴生命倫理學———一個在30年前幾乎不存在的專業,來解決傳統上由個人良心和信仰解決的問題呢?科學的發展已經不是單純地滿足科學家的好奇心了,它大大拓展了人的能力,直接干預到我們的生命過程。我們的時代是一個道德支配的時代,科學的利刃意味著我們能夠做更多的事。當科學家有了一個新的可能的領域時,總會受到道德的支配,總會産生倫理學問題。於是,對科學技術的價值判斷問題就提出來:凡是我們能夠做到的,我們都應該做嗎?

    倫理學原則為某一行動應該做或不應該做提供理由。是研究我們應該做什麼和如何做什麼。最基本的生命倫理學原則是:有利、尊重、公正和互助。人們曾經認為,由於每個人的信仰和價值觀的不同,沒有普適的倫理學原則,倫理學決策只不過是個人的偏好或者是某一共同體的偏好而已。但是過去20多年的倫理學研究表明,的確存在一個具有普遍性意義的倫理學,它構成了不同的個人或共同體觀點的共同的倫理學基礎———不同文化的科學家和醫生可分享某些基本的價值。這是其普適性的一面。

    但現代社會是多元社會,由於宗教信仰、價值觀、社會制度等文化的差異性———對這些價值的解釋和先後次序可以不同,這是其地方性的一面。因為價值問題,更是與某一共同體的傳統、文化有直接關係的。“醫本仁術”。醫學本身固有的性質是慈善性和利他性,醫學的底線是任何時候不能傷害人,在身體、精神、人格和經濟上傷害人。關於胚胎的倫理地位

    人類胚胎幹細胞的來源大約有四種:人工流産後的人類胎兒組織;通過體外授精産生的人類胚胎,治療不育症的夫婦不再需要;用捐贈者的配子通過體外授精創造的人類胚胎和通過體細胞核轉移技術以無性生殖方法産生的人類胚胎。最後一種遭到了強烈的反對。在宗教色彩很濃的文化中,受精就是人之始,所以人工流産就是殺人,所以禁止墮胎。在中國文化中,“生”為人之始者。墮胎是我們文化所允許的。

    胚胎是不是人?這涉及關於哪一種實體擁有“人”(person)的資格的哲學討論。這種討論首先出現在人工流産的爭論中。不過今天“人”這一概念也越來越多地出現在諸如有關腦移植、安樂死、生殖技術、以及人類基因組研究、克隆人、非人動物的道德地位以及幹細胞研究倫理學問題的討論中。在這個討論中最重要的一個進展是把生物學意義上的人(humanbeing)和人格意義上的“人”(person)區別開來。

    人是佔有空間的一個物體,“把一個實體鑒別為人類的一個成員乃是把他放在分類中的一個具體位置上。通過把一個實體鑒別為人類,人們表明他具有靈長動物的特徵,諸如長長的肢體、五指(趾)手腳以及更多的專門化的神經系統”。但這個生物學意義上的人(humanbeing)的定義只揭示了人類存在的某些事實,而不是全部事實。這樣的定義是按照動物的形象創造出來的一種存在,它只是描繪了人的摹擬像而不是人的真正形象。顯然,從生物學的角度來看,我們能夠很容易地給人類下定義並確定其在動物世界的位置。但當我們在試圖理解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時,或者當我們在試圖認識我們自己的時候,這一定義則是毫無價值的。只有“人”(person),這種人格意義上的人,才能成為社會中道德共同體的成份。他們是有自我意識的、理性的、可以自由選擇,他們具有一種道德關懷感。根據這樣的觀點,“人”是一個能思維、有理解力的存在者,他能夠推理和反思並且能夠認識自我。他可以在不同的時間和地點進行同樣的思考。

    作為一個“人”,或人的人格生命,至少應具有三個層面的意義:

    1、“人”的生物學層面的意義。作為一個“人”,他擁有他獨特的遺傳物質,即人科人屬(HomoSapiens)所特有的並帶有其個人特點的23條染色體及其上面的基因,以及與之有關的具有特定物質形態和機能、擁有發展意識經驗潛能的腦,並具備發展與社會互動的潛能。認為受精卵就是人的那些人,將人歸結為(還原為)某一基因組或一堆遺傳物質,這是一種新形式的生物學決定論,即基因決定論。當然,不可否認的是,具有這一特定物質形態的人體和人腦又是成為一個“人”的必要條件。

    2、“人”的心理學層面的意義。作為一個“人”,他必須具有自我意識,或具有意識經驗的能力。只有“人”,才有自我意識,才有意識經驗的能力,這一點是較少爭議的。某些高等哺乳動物,尤其是與人朝夕相處的高等哺乳動物或許也有自我意識的萌芽,但畢竟與人是無法同日而語的。

    3、“人”的社會學層面的意義。當我們將自我意識、意識經驗能力作為“人”的另一個必要條件時,我們馬上就會聯想到這個意識經驗能力是如何發展出來的,僅僅有人體和人腦是否足夠充分。那麼我們的答案是,人體和人腦是發展意識經驗能力的必要條件,但僅僅有人體和人腦還是不夠充分的。任何時候,任何地方,“人”總是處於一定的社會中。意識經驗能力不同於任何機械的、化學的和生物學的結構。它是在人與人之間的社會生活中完整地形成,是在參照“你”和“他”這面反躬自照的鏡子才能形成,是一個生物學意義上的人在與社會的互動(interaction)中才能形成。而這一特性是一個人之所以成為“人”的本質特徵。當馬克思説,人的本質是社會關係的總和時,當代社群主義説“人”總是嵌在一定社群之內,當代女性主義主張自我是“關係中的自我”時,都是在強調“人”所特有的這一社會關係性質。

    這也就是説,人格意義上的“人”是擁有獨特的生物學分類中人(HomoSapiens)的獨特基因以及與之有關的具有特定物質形態結構(尤其是腦)和機能、具有自我意識、有理性的、直接處於社會關係中擁有一定社會角色並可以成為道德主體的實體。這個有機體具有一系列不同於其他物種的生物形態、生理、心理和社會方面的特徵。胚胎是人類生物學生命(humanbiologicallife),不是人類人格生命(humanpersonallife)。但是,胚胎雖然還不是“社會的人”,雖然尚不具有人格生命,但它是“生物的人”,具有發展為“社會的人”的潛力。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和應用涉及到對受精卵和胚胎的操縱。這種操縱是否合適?因此我們畢竟不能像對待一片樹葉或一管試劑那樣去處理和操縱胚胎。胚胎具有一定價值,應得到一定的尊重。沒有充分的理由不能操縱和毀掉。有效治療疾病就是一個充分理由。但胚胎不具有與人同等的價值,毀掉胚胎不是“殺人”。生殖性克隆不能得到倫理辯護

    治療性的克隆是把克隆出的組織或器官用於治療疾病,而生殖性克隆則是克隆人,不以治療為目的。如果當事人知情同意;治療性克隆及其研究在倫理上可以得到辯護。但生殖性克隆(克隆人)得不到倫理上的辯護。因為人是生物、心理、社會的集合體,具有在特定環境下形成的特定人格。只能克隆基因,無法克隆環境。特定的人格是不能複製的、是克隆不出來的。所以克隆出來的只是與其父本或母本相同的基因組,而不是與其父本母本一樣的人。

    有些反對克隆人的理論在倫理學上是站不住腳的。比如宗教,認為生兒育女由上帝安排。但同樣的理由也曾反對避孕、人工流産、計劃生育、生殖技術。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這種理由已經被駁斥。克隆人會導致人類基因庫的單一性,多樣性的喪失對人類的前途不利。會破壞家庭的完整性的理由不能從根本上反對克隆人。因為克隆少數的人就不會喪失人類基因庫的多樣性,也不會破壞社會的家庭結構。至於克隆人的法律地位難以確定的問題則可以由立法機構來決定,或甚至通過全民公決來決定。

    很多人把需要孩子或避免産生一個患有嚴重遺傳病的孩子作為克隆的理由。這個理由本身在原則上可以成立,但在現實上,會帶來不可估量的消極後果。如果把克隆人作為研究對象或是為了提供器官,將來用做移植。克隆人的器官移植後不發生排異,是站不住腳的,克隆出的也是人,我們應該尊重他們,不能為了研究的目的就把他們生産出來。我們不能把克隆人當作為他人服務的手段而利用他們。克隆人是為了“優生”的觀點存在嚴重的倫理問題。在克隆誰、克隆什麼樣的人的問題上,社會非常可能陷入嚴重的分裂。無性生殖是低級生殖方式,一套不變的基因組易發生突變,對克隆出來的人造成傷害。新的機體産生必須重編程式,克隆迫使這種重編在短期內進行,並且容易發生程式差錯和缺失,對克隆人造成傷害。而且目前克隆技術尚不過關,許多殘疾也並不能在胎兒時期鑒別出來,造成克隆新生兒嚴重殘疾。克隆人的社會地位不確定會對他們造成傷害。由於這些傷害對其他人可能産生傷害。人的尊嚴不允許像産品一樣被製造。嬰兒像産品一樣被製造和處理,一旦允許生殖性克隆,就難以防止各種目的的克隆,破壞了人的權利和尊嚴的道德滑坡就不可避免。關於對胚胎幹細胞研究的管理建議

    不管怎樣,針對這個對人類具有巨大潛在好處研究的倫理學問題,不僅倫理學家,而且科學家和公眾都懷有極大的熱情通過各種媒介關注和參與著重要的爭論。我個人認為,我們需要在科學和倫理之間找到一種平衡。就是説,以我國文化傳統為背景,既不要妨礙這項對人類有巨大好處的醫學科學的發展,又要保證人類幹細胞研究和應用以符合倫理的方式進行。也就是説在得到倫理學辯護(支援)的情況下,獲得對幹細胞研究和應用技術發展的最大寬容度。

    對人類幹細胞研究必須進行嚴格審查。審查包括科學審查和倫理審查。保證貫徹知情同意和保密原則。對人類幹細胞研究及其審查情況要進行監督和檢查。政府應該支援鼓勵並非政府機構支援胚胎幹細胞研究,以便更為有效地治療多種疾病。但不允許生殖性克隆。幹細胞來源主要應該用人工流産後的胎兒或體外授精多餘的胚胎。利用這些胚胎必須事先獲得父母或父母一方(當僅有一方在世時)的知情同意,並給予保密。在嚴格控制的條件下也可利用捐贈者的配子通過體外授精産生的胚胎,以及利用捐贈者體細胞通過核轉移技術産生的胚胎。在這兩種情況下必須事先獲得捐贈者的知情同意,並給予保密。英國規定在幹細胞研究中所用胚胎不得超過14天,如果這是出於科學上的理由,我們也應限制在這個範圍之內。決不許將幹細胞研究用的胚胎放回到子宮內,不允許製造人類胚胎與其他物種胚胎混合的嵌合體。不得買賣胚胎和屍體胎兒組織。人類幹細胞研究方案首先須經過本單位(醫科大學或省級醫院)倫理委員會審查,然後經過衛生部醫學倫理專家委員會審查。衛生行政部門要定期對人類幹細胞研究進行監督和檢查。(中國協和醫科大學翟曉梅)

     《科技日報》 200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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